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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2014年1月23日)

点击数:787次 添加时间:2021/1/18 [打印] [关闭]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会令2014年第1号



  现发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 席 项俊波 

                         2014年1月23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中国保监会的派出机构根据授权负责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监督管理,但中资再保险公司分公司和境外保险公司分公司除外。”

  二、第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保险公司在计划单列市设立的行使省级分公司管理职责的分公司,其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三、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境外保险公司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适用本规定保险公司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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