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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动态 > 一、中国人的思维和传统是没有诉讼时效的。
郑律师从1997年开始学习法律,学到民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时候,学到一个诉讼时效,那时候觉得很新奇,又觉得匪夷所思,对郑律师的思维非常有冲击力,这种感觉郑律师现在都记得清清楚楚。当时就想时间长了还能赖掉钱,那要及时起诉。当时还没有反思这个诉讼规则。
后来几年有一次郑律师大叔问到借款还钱的事情,郑律师讲到了诉讼时效,大叔当时第一次听到这个诉讼规则,觉的匪夷所思,完全不相信,认为郑律师的法律没学会没学好。再接着几年,村上有邻居问到借款还钱的时候,郑律师同样讲到诉讼时效,他们和郑律师大叔一样的神情和想法。
就是说那个时候,普通老百姓是没有一个人知道法律上存在诉讼时效规则的,居然要钱还有时间限制,时间长了还能赖掉钱。
二、底层逻辑。中国人的思维和传统是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甚至父债子偿,没有时间限制的。西方人的思维和传统是法律不保护权力上的睡眠者。
中西方是反的,中国人是强调还钱,不需要我要,你要自觉;西方人是赖皮,强调一定要要钱,你可以赖钱,赖长了就一笔勾销。
中国人强调债务人要自觉要主动,而不是债权人要自觉要主动;西方人强调债权人要自觉要主动,债务人可以赖皮。
直到今天中国人都是这样的思维,郑律师也是这种思维,我们出借钱给别人,正常都不会要钱,都是等着别人还钱。实在等不到还钱,才会催要。即使催也认为没办法才催的,还钱不应该催,要催就是不知觉不上路了。
三、诉讼时效是一切老赖的根源,越赖越收益。法律应该让老赖付出代价,而不是让老赖受益。
大致二十年往前,那时候借款人借钱基本是想着还钱的。往后慢慢开始,借款人借钱基本上就没想着还钱。
诉讼时效,是重要根源之一。就是越是赖皮越可以不还钱,越是赖皮越可以赖掉钱。你说诉讼时效规则,是不是鼓励老赖赖皮。因为法律上明确写了做赖皮可以赖掉钱,越赖越收益。那法律后果是不是制造更多的老赖。当然诚信的人还是很多。
老赖如果没有赖的希望,是不是赖到底的可能性就小了。
四、诉讼时效是终本案件的根源。
诉讼时效,一般的诉讼时效是三年,当然不是绝对,最长是二十年的,但也不绝对,最长二十年是客观标准,按照主观标准,是不受最长二十年限制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249号就是这个裁判规则,债权人持续催收致诉讼时效反复中断,二十年最长权利保护期间排除适用。
实际中大致至少一半的案子,会受到这个三年时效的约束。因为很多的法律行为、法律义务,法律上都有期限限制的,那这意味着,就是必须要在时效内起诉。如果不在时效内起诉,对方被告就可以以诉讼时效来进行抗辩。如果抗辩成功,那意味着法院会支持被告,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意味着被告在法律上就不需要还这笔钱了。
当然被告也可以还这笔钱,那法律上叫自然之债。但你想被告已经以时效来抗辩,并且抗辩成功了,可以不还这笔钱了,他还会自愿来还这笔钱吗?基本上没有可能的。
规定时效导致法院案件堆积如山。很多打官司原告明知道被告没有钱,明知道这个案子拿回钱的可能性很小。但是问到律师,律师都会说你如果不打,那以后过了时效再打,即使被告有钱了,意味着被告法律上可以不还你这个钱了。
那这种情况下,基本上所有的原告都会去起诉。明知道拿不到钱,那导致法院案件堆积如山,大量的案子拿不到钱,执行不到钱,那只能终本。
五、管他何时起诉!
实际上完全没必要这样来进行法律规定。管他原告三年、五年、八年、十年、二十年、三十年起诉,反正法律上的诉讼规则就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告要赢,只要有证据,就能支持。时间长短有什么关系呢?这个让原告自己考量,原告认为有证据,过十年、二十年打官司都没问题,那就交给原告本人好了。被告现在没钱,起诉也没用,等他有钱了,翻身了才起诉,那这样不是更好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