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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债权的破产清偿顺序是优先于员工工资的。但是对2006年8月27日前所欠的员工工资,破产清偿顺序是优先于抵押债权的。
乙、具体分析
一、员工工资等劳动债权被列为第一清偿顺序,其清偿顺位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也优先于税款和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清偿顺序】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适用解释:该条文确立了破产财产的基本清偿顺序。员工工资等劳动债权被列为第一清偿顺序,其清偿顺位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也优先于税款和社会保险费。
综合上述规定,破产清偿顺序如下:
1、第一顺位: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这是破产程序本身产生的必要费用和债务,在任何债权之前清偿。
2、第二顺位:员工工资等劳动债权
包括:工资、医疗费、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部分、经济补偿金等。
3、第三顺位: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和税款
清偿完前述债权后的剩余财产,用于清偿欠缴的社会保险费(除个人账户部分外)和税款。
4、第四顺位:普通破产债权
包括无担保的银行贷款、货款、合同债务等。
二、抵押债权的破产清偿顺序是优先于员工工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别除权】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适用解释:该条文赋予了抵押权人对设定抵押的“特定财产”的优先受偿权,即“别除权”。抵押权人可以就该特定财产的变价款优先受偿。也就是抵押债权的破产清偿顺序是优先于员工工资的。
三、抵押债权的破产清偿顺序优先于员工工资的例外规定,对2006年8月27日前所欠的员工工资,破产清偿顺序是优先于抵押债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特殊劳动债权优先】本法(2007年6月1日)施行后,破产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以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特定财产优先于对该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受偿。
适用解释:该条文是处理抵押债权与员工工资清偿顺序的核心规定。它明确了在一定条件下,员工工资等劳动债权的清偿顺位可以超越抵押权。具体而言,对于《企业破产法》公布(2006年8月27日)前所欠的员工工资等劳动债权,如果从破产企业的“非特定财产”(即非抵押财产)中无法足额清偿,其不足部分可以就“特定财产”(即抵押财产)的变价款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1、对于2006年8月27日之后形成的劳动债权:其清偿顺位优先于税款、普通债权,但不能优先于已设立抵押的特定财产。即,抵押权人就该抵押财产的变价款受偿后,剩余部分才用于清偿这部分劳动债权。
2、对于2006年8月27日之前形成的劳动债权:如果从破产企业的非抵押财产中不足以清偿,其不足部分可以就抵押财产的变价款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这是对历史遗留问题的特殊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