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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动态 > 有时候法院审理的内容跟法院判决的内容完全是两回事。也就是说呢,法院开庭审理的归纳的争议焦点和审理查明的事实,在法院判决里面只字不提。法院判决书中开庭审理的归纳的争议焦点和审理查明的事实,法院开庭就没有归纳为争议焦点及进行审理查明过。
这个是郑律师的一个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件。郑律师代理债权人一个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工程款官司打赢了,债权人申请执行,执行了没有执行到钱终本了,终本以后,郑律师申请法院调查令,查询到在终本之前,工程承揽施工和竣工之后,债务人有一套房子,夫妻共有。债务人把自己的份额赠与给了他老婆。
那债权人就起诉法院,要求申请撤销,撤销权案件开了两次庭,都围绕一个事实,就是债务人陈述,他不是赠与,他是买卖,他收到房款,他把这个房款都还了他其他的债务,他提供了很多的银行流水,他把每一笔每一笔还的什么什么债务,哪笔哪笔钱还的是什么债务。实际上,债务人就是胡乱把水搅浑,完全没有事实依据。因为第一,这个账账户压根就没有收到这笔房款。第二,他的往来流水特别多,特别繁杂,他自己都讲不清楚。所以说,债务人抗辩的这个事实完全不能成立。
两次开庭以后,郑律师认为这个案子判我们赢完全没问题的。结果,收到判决书就驳回诉请了,完全输掉了。但是输掉的理由呢,也是非常奇葩,毫无事实依据,非常可笑。法院就认为这个建设工程合同,在夫妻共同共有房屋份额赠与之前,这个债务人是否为合同的相对方,工程金额是多少,是否已过诉讼时效等均存在争议的。也就是说,法院认为债务人将其份额赠与给其老婆时,本案的债权是否存在以及是否合法有效并不确定。
可是根据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竣工资料,工程合同的相对方就是债务人,工程合同中约定了明确的金额,竣工时间距离债务人赠与房屋份额时间有五年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