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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审终审制是一种畸形的制度

点击数:45次 添加时间:2025/11/7 [打印] [关闭]

二审终审制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任何一方有一次权利救济的机会。也就是说呢,制度设定上认为法官会判错,你官司了,法律上还给你一次翻盘的机会经过二级审判程序的保障,错了几率理论上讲就微乎其微了。


但是实际上呢,二审终审制并不是任何一方法律上都给你一次翻盘的机会。有的时候两审终审制,这个制度设计有一方不给你翻盘的机会,这个就是畸形的点所在。


大致分二种类型,每种类型又分二种情况,每种类型中有一种情况是畸形的。


第一种类型第一种情况。原告审输掉了,那这个时候呢,15天之内原告还可以上诉,那法律上给他一次翻盘的机会,那就是上诉。那上诉以后呢,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啊,一审判的没错,原告是应该接着就是判原告输。这样的话呢,就是驳回原告的上诉,维持原判。那这样的话呢,这个制度就没问题。原告输了,法庭上又给了一台翻盘的机会,这个案子的二审就终审了,就生效了,案子就到这里结束了。法律上就认为原告你就应该输,从制度上就这样认为来。


第二种情况,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啊,一审法院判错了,原告不应该输,原告应该赢。那这样的话呢,那二审法院就改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那这样的情况下呢,被告就输了,但是呢,二审已经生效了,那这个时候呢,被告没有权利救济的机会了,他一次就输了,法律上不给他再上诉了。那这种情况呢,就是畸形的第一个点。


第二种类型第一种情况。就是一审被告了,那被告不服,被告是在15天之内上诉,那法律上呢,给他一次权力救济机会。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呢,一审法院判的没错,被告是应该输。那二审呢,继续判被告输。那这样呢,就驳回被告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二审就生效了。那这样呢,这个制度也没问题,因为给了被告权利救济的机会。


第二种情况,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判错了,被告不应该输,被告应该赢。那这样的话呢,就是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那这样的话呢,原告了,但是二审呢,已经生效了,原告呢,也不能再上诉了。那原告这个时候,原告就没有权利救济的机会了。原告只有一次机会,法律不给你第二次。那这个就是这个制度畸形的第二个点。


当然完善的制度就应该在二审原告或者被告在二审第一次输的情况下,给予原告跟被告再次上诉的机会打三。这样的话呢,意味着就是两或者三终审制。要这样的话呢,这个制度就是一个完善的制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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