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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 婚姻家庭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在离婚诉讼中发送《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的规定

点击数:548次 添加时间:2023/7/1 [打印] [关闭]

  为便利高效地审理离婚纠纷案件,确定离婚双方的财产分割范围,保障离婚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利,防止并遏制当事人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法律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适用情形】  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等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应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责令当事人依法申报财产。

  第二条【申报要求】  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夫妻双方分别填报《离婚诉讼财产申报表》、签署《保证书》。当事人须严格按照申报令的要求如实、全面申报夫妻共同财产,不得隐瞒或遗漏;提交申报表时需一并向法院提交财产凭证,如不动产权证书、机动车登记证书、银行存款明细、债权债务凭证等,并将该财产凭证复印件留存卷宗。

  第三条【申报时间】  人民法院在受理离婚案件后,应随受理、应诉材料一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离婚诉讼财产申报表》及《保证书》范本,指定当事人申报财产期限为自收到《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申报确有困难的,可向人民法院说明理由并书面申请延长申报期限,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及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

  第四条【申报内容】  告知当事人依法应向人民法院申报的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一)夫妻共同财产: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5.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6.夫妻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7.夫妻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8.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孳息和自然增值除外;9.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二)婚前购买、婚后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借款的动产或不动产。

  (三)夫妻共同债权、债务。

  第五条 【法律后果】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在指定期限申报或未申报的,视为未如实申报,人民法院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当事人任何一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的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第六条 【实施时间】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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