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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中院出台关于办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程序指引(试行)(2022年12月21日)

点击数:667次 添加时间:2023/2/9 [打印] [关闭]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21日

  为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提高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审判效率,便利投资者提起和参加诉讼,实现纠纷多元化解,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制定《关于办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程序指引(试行)》。

  一、适用范围

  发行人住所地在苏州市辖区内且属于江苏省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

  二、起诉指引

  1、原告起诉指引

  1.证券发行人住所地为苏州市辖区内;2.证明原告身份的相关文件;3.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虚假陈述的相关证据;4.原告因虚假陈述进行交易的凭证及投资损失等相关证据。

  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虚假陈述的相关证据包括:1.刑事裁判文书(包括立案决定书、起诉书、判决书);2.证券监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调查通知书、立案告知书;3.证券监管部门采取的与信息披露义务相关的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4.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及相关行业协会等给予的与信息披露义务相关的终止挂牌、纪律处分、出具警示函等自律管理措施;5.发行人(上市公司)通过证券监管部门网站或公开媒体自认实施虚假陈述的公告;6.其他证明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虚假陈述的证据。

  2、管辖权异议恒定

  针对同一虚假陈述事实,已有生效民事裁定确认本院管辖权或上级法院指定本院管辖的,同一案件中的其他被告或被追加的共同被告又单独或者共同提起管辖权异议的,本院经释明后不再处理。

  被告或者被追加的共同被告在因同一侵权事实被投资人起诉要求承担侵权责任的其他案件中又单独或者共同提起管辖权异议的,依照前款规定。

  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在本院受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采取立案前委派、立案后委托、诉中邀请等方式,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组织解决纠纷。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开展在线委托或委派调解、调解协议在线司法确认,提高工作效率。

  经本院委派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申请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的,本院依法受理并及时予以确认。

  四、示范案件机制

  01示范案件的启动

  本院可以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选定示范案件。

  当事人申请选定示范案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在一审开庭前提出,申请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1.申请案件的事实依据、法律理由以及相关证据;2.申请案件具备的在群体性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中共通事实争点、法律争点;3.案件的示范意义。

  02示范案件的效力

  示范案件判决生效后,已经被示范判决认定的共通事实,平行案件的当事人无需另外举证。本院可参照示范案件确定的共通的法律适用标准,对平行案件进行审理。

  示范案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的部分或全部不具有示范效力:1.认定示范判决的共通事实或法律适用的标准被改判;出现足以影响判决结果的新证据或者其他情况。

  03平行案件的审理

  若平行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对于示范判决所认定的共通事实和法律适用均不提出异议的,则本院在调取交易数据、委托损失核定之后可简化审理。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采取集中开庭方式对于平行案件进行合并审理。已经示范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当事人可以不再举证、质证。

  平行案件的裁判文书可采用表格式、要素式等方式,除载明参照适用的生效判决案号,还需记载当事人基本信息、裁判主文、诉讼费负担、上诉权利等内容。

  同一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多个平行案件的,本院可以在一份裁判文书上以列表方式载明不同案号案件的裁判结果。

  五、普通代表人诉讼机制

  1、普通代表人诉讼的启动

  符合以下条件的,本院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进行审理:1.原告一方人数十人以上,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和共同诉讼条件;2.起诉书中确定二至五名拟任代表人且符合本指引规定的代表人条件。

  当事人人数众多并在起诉时可以确定人数的,本院审查符合共同诉讼条件的,将其作为原告统一立案登记。

  2、人数不确定的普通代表人诉讼

  对起诉时当事人人数尚未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在发出权利登记公告前,本院通过阅卷、调查、询问和听证等方式对被诉证券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事实等进行审查,并在受理后三十日内以裁定的方式确定具有相同诉讼请求的权利人范围。

  当事人对权利人范围有异议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权利人范围确定后,本院将于五日内发出权利登记公告,通知相关权利人在指定期间登记。权利登记公告内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

  权利人应在公告确定的登记期间向本院登记。未按期登记的,可在一审开庭前申请补充登记,补充登记前已经完成的诉讼程序对其发生效力。

  权利登记依托苏州电子诉讼服务平台进行,权利人进行登记时,应当按照权利登记公告要求填写诉讼请求金额、收款方式、电子送达地址等事项,并提供身份证明文件、交易记录及投资损失等证据材料。

  本院在登记期间届满后十日内对登记的权利人进行审核。未提供身份证明文件、交易记录、联系方式的投资者,以及不符合权利人范围的投资者,本院不予确认其原告资格。

  3、代表人诉讼的裁判效力

  本院依法作出代表人诉讼的生效裁判、裁定,对登记在册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

  符合权利人范围但未参加登记的投资者提起诉讼,且主张的事实和理由与代表人诉讼生效裁判所认定的案件基本事实和法律适用相同的,本院在审查具体诉讼请求后,裁定适用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裁定中应当明确被告赔偿的金额,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六、诉讼保全

  在群体性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中,若当事人申请对上市公司财产进行保全的,需提供上市公司可能丧失偿付能力或存在转移、隐匿财产的基本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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