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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 房产(物权)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建设厅关于放开部分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2008年9月1日)

点击数:293次 添加时间:2023/2/3 [打印] [关闭]
各市及常熟市物价局、房产局:
  
  近年来,全省商品房买卖代理服务已实现市场化运作。为更有效地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功能,促进竞争,经研究,决定放开部分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放开商品房销售代理费、存量房(二手房)买卖代理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当事双方协商确定。中介服务企业在实行有偿服务时,应坚持委托人自愿原则,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在收费时必须明码标价,公示服务内容,信守服务承诺与合同约定,做到质价相符。
  
  二、房地产中介服务的其他收费项目和标准仍按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价服【2003】233号)文件执行。
  
  本通知自2008年9月1日起执行。
  
二00八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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