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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三大诉求郑律师全都争取到的离婚纠纷案

点击数:930次 添加时间:2022/12/18 [打印] [关闭]

  前言

  这个离婚纠纷案,郑律师代理男方,双方对抗很激烈,尤其是在房屋的定性和分割款项方面。案件过程经历了民政局的离婚登记,法院的诉前调解,和立案后的三次开庭,每一次都是波澜壮阔。同时在离婚案件三大焦点上,即离婚、抚养权、财产房屋,郑律师全部达到了委托人的期望和郑律师的预判。案件处理过程也是惊心动魄,能取得理想的结果,最终还是要感谢法官的公正判决和委托人始终如一的信任。

 

  简要案情

  2015年9月双方登记结婚,2015年7月男方由父母出资付首付,加按揭贷款购买一套二手房,2015年8月进行了房产登记,登记房屋所有权人为男方,共有情况一栏空白,2015年9月办理按揭贷款合同,2015年9月归还首月贷款。

  婚后生育一小孩,诉讼期间就读幼儿园中班,读书双方配合接和送。

  财产除了房屋,还有一辆轿车,轿车在庭审中协商确定价值是3万元。另外存款,男方没有,男方认为女方有二三十万存款,但没有证据,庭审中女方也不认可,庭审中也调取了银行明细、微信和支付宝明细。

 

  原本已谈好30万协议离婚,因女方咨询律师可以拿到50万而反悔

  双方原本协商好了协议离婚,并且去女方老家民政局进行了离婚登记申请,一个月后就进行离婚登记,双方也在此期间出售了房屋,并约定好了男方支付女方财产分割款项30万元。结果,到登记离婚的时间了,女方反悔了,说咨询了律师可以拿到分割款50万。

 

  房屋定性,到底是婚前财产,还是婚后夫妻共同财产

  郑律师,在接案阶段,与男方详细沟通分析后,就断定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婚后还贷部分,及房屋的升值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该部分要进行均分。

  不管是旧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1年8月13日)(2021年1月1日废止)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还是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2021年1月1日)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所以郑律师分析论证的结论是,该房屋毫无疑问是属于男方个人所有。不可能是夫妻共同财产。

 

  判断分析错误的女方律师

  用判断分析错误来评判女方律师还是好的,但女方律师一而再再而三的坚持50万,郑律师觉得女方律师就是明知的。因为女方绝不想拖延案件,而且案件还是女方率先起诉的,当然男方也是要起诉的。女方在诉讼过程中,是非常着急的,要求早点判决,早点拿钱案结事了。另外从诉讼中女方的立场、态度和行动分析,争取小孩子抚养权并不是她的重点,重点仍然是冲着房子来的。

  换句话说,女方因为其代理律师原则性错误的分析,导致其损兵折将,拖延了宝贵的时间,还拿钱比预期的少了。还差一点阴沟了翻船,辛亏是法官救了她一把,这个后面会讲到的。

 

  诉前调解,倚老卖老的女调解员,调解工作不得方法,还搞人格攻击。

  女方聘请律师起诉法院后,案件就来到了诉前调解阶段。顺便说一声,诉前调解,大多时候是作为案件审理期限的缓冲,实质上的作用很小。原因一是没有能力过硬的调解员,不要小看调解,调解如果没有资深的审判经验,基本不能胜任;这个不光考验法律功夫,还考验丰富的人情世故的经验,察言观色的能力,狐假虎威的诈术,软硬兼施的技巧,耐心仔细的态度,任劳任怨的作风,差一样都不行。唯有资深法官才能胜任。

  说回案件调解。这个调解员,年纪应该在六十岁以上了,估计在党政机关工作过。之前郑律师也有一个离婚案件在她手上调解过,过程和结果如出一辙,也是费事费力不欢而散。这个调解员的方法,都使用的是二大硬伤,所以对有难度的案件,绝对达不到火力。

  一大硬伤是把离婚的诉求分割开来逐项调解,离婚三大诉求,离婚,抚养权,财产,调解员先是花大时间先调解离婚,这期间不谈抚养权和财产,第一个谈成了,再谈抚养权,以此类推。郑律师认为,哪有这样谈调解离婚的,离婚案的三大诉求,其实是一体的,彼此此消彼长的,很多时候诉求其实并不是真实的诉讼目标,而是根据对方的诉讼目标,来指定自己的诉讼目标,比如,知道男方一定会要抚养权,那这时候其实女方是不要抚养权的,但为了争取尽快离婚或更多的财产,反其道而行之,假意非要抚养权。所有资深法官都是作为一体在协商的。还有,三大诉求其实都是三大硬骨头,你花大力气肯下一个,第二或第三啃不下,也是前功尽弃的。

  二大硬伤是没有扎实的法律功底。本案中,郑律师提出房屋为婚前个人财产,只能分割共同还贷部分和增值部分时,调解员完全不具备这个法律知识,还讥讽郑律师是哪个律师事务所的,是不是律师啊,这个套路通常是非常下三滥的手段。

  更离谱的是,撇开郑律师,单独做男方的工作,妄图硬来,想强调50万,不过男方不急不慢,始终不为所动,只能调解失败。

  在这个阶段,女方律师还是模模糊糊的坚持50万,坚持婚后共同财产,但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法庭审理中女方律师仍坚持50万

  法庭审理了三次,开了三次庭,重点还是围绕房产等财产的审理,包括房屋购买时间,谁出资,出资多少,税费谁缴纳,房产登记所有权人,共有权人,已还贷本金金额,已还贷利息金额,剩余贷款金额,归还贷款的款项来源,房屋出卖的时间,出卖价款,等等。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的计算方法

  关于这一块的计算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各个法院的判决也不统一,目前比较公认和接受的计算方法是。

  分割房屋款项=婚后共同归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买房总共支付的款项(首付+贷款本金+利息+税费)×(房屋现值-买房总共支付的款项)即增值部分÷2+婚后共同归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2。

  所以,郑律师根据银行还款明细等证据,计算女方可以得到的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的金额为26万多,这个金额是郑律师接受男方委托时计算金额,并且向法官提供详细的计算明细表,最终判决中法官计算的金额是27万多。与郑律师的分析计算完全吻合。

 

  小插曲,昆山房产交易管理中心资金托管账户中的房款的保全金额不能适应法律的要求。

  在本案诉讼中,双方出售的房屋已经出售,买方已支付的首付加贷款部分,都已经支付至资金托管账户,大概金额是145万。

  诉讼中女方申请了财产保全,但是保全金额以外的部分,交易中心就是不能支付至资金托管手续时约定的收款账户,郑律师也联系过资金托管的负责人,男方也持续不断的联系过很多次,但交易中心明确不能把保全金额以外部分转账至收款账户,也就是说资金托管账户中的145万,即使女方申请保全10万,实际却要冻结145万。这个实在让郑律师很意外,这个完全不能适应法律和时代的需求。

  因为男方很着急,还贷还是借了亲戚几十万,还急等着归还亲戚。

 

  女方隐匿了一笔15万的款项,差一点摔一个大跟头,辛亏法官帮了她一把。

  女方还有一个非常惊险的地方,就是还有一笔15万的存款,实际上在法律上也算夫妻共同财产,因为这个时候还没有离婚。

  说来很有意思,发现这个事实,是在第二次庭审后了,男方的苹果电脑和女方的苹果手机是相互连通的,男方在苹果电脑上看到女方的一笔转账短信,女方把账户中的剩余款项15万转账至女方母亲的账户。女方的这个银行账户,男方一直不知道的。

  根据第三次庭审及庭后,女方补证的证据来看,案外人转账至女方9.5万元,这个案外人是男方认为的女方的婚外异性,加上女方微信零钱提现等款项,女方账户有15万多。在第三次庭审中,男方提出15的短信证据的时候,女方慌了阵脚,谎称是母亲的钱,说母亲要买房,她的银行账户不能大额转账,只能转至本人账户,着急处当庭说,“能过一起过,过不了,大不了一起去死”法官马上打圆场说,“好了好了,你们都要离婚了,还一起去死干什么”

  最终法官判决,认定这笔钱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认为是双方分居期间所得。算是帮了女方一把。要不然,女方可能死的心都有了。

  判决后,这个15万男方也没有计较,总的判决符合男方的预期也就不上诉人了。当然小孩子的抚养权男方也争取到了,抚养权本身问题不大,再加上女方也没有积极进攻。

 

  好了,案例写到这里。已经很久没写案例了。

 

郑宝华律师 原创 2022年12月17日星期六深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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