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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 工伤劳动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类案裁判方法|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点击数:469次 添加时间:2022/5/26 [打印] [关闭]
上海第一中院审判委员会审判经验及类案裁判方法通报[22]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委会办公室编 2019年11月25日

  【编者按】去年8月以来,我院不断探索类案裁判方法总结工作机制,注重优化审委会对审判实践的指导功能,通过对类案审理中的审判经验及裁判方法进行归纳和提炼,形成统一的思路和方法,全面促进法官裁判案件水平和审判能力的提升,不断提高司法裁判品质,不断提升司法公信。现将相关内容予以通报,以供借鉴参考。

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创设了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撤销制度,将符合法定条件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确定为终局裁决。用人单位若认为仲裁裁决存在该法第49条规定的撤销情形,可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为充分发挥撤裁制度的优势、进一步提升此类案件的审理效率,现以典型案件为基础,对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进行梳理、提炼和总结。

  一、典型案例

  案例一:涉及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

  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A公司(劳务派遣单位)向李某支付工资差额,并由B公司(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A公司与B公司均以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为由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A公司称其未对李某进行考核管理,无需向其支付工资差额,裁决认定事实错误,致使法律法规适用错误。B公司称其为用工单位,对劳务派遣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的损害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二:涉及仲裁违反法定程序

  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C公司向陈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并将文书送达当事人,后又出具更正决定书,对裁决主文确定的金额进行修正,并将更正决定书送达当事人。C公司收到更正决定书后以仲裁委员会对裁决书主文进行更改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案例三:涉及裁决所根据的证据系伪造

  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D公司向张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D公司称张某仲裁时提供的证人证言是伪造的。其主张证人的身份信息以及证人证言内容均不属实,仲裁委员会采信该伪造证据并作出违法裁决,因此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案例四:涉及对方当事人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E公司向马某支付工资差额及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E公司称马某仲裁时隐瞒其工资收入情况,未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相关证据,以当事人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为由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二、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案件的审理难点

  (一)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理解难

  对该项撤销事由的理解难点在于审查法律法规适用有无错误是否包括对仲裁已认定事实的实体审查。相较于其余五项撤销事由,“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这一表述存在较大的解释空间。申请人往往会以仲裁裁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进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为由主张撤销裁决,这种情形看似是以法律法规适用错误为申请理由,但本质上是对仲裁事实认定的异议。法院对于事实认定异议是否属于审查范围的不同理解决定了此类案件的审查方向。

  (二)仲裁违反法定程序的判断难

  仲裁违反法定程序的判断难体现在如何界定“法定程序”包括的仲裁程序规则。一是仲裁委员会在办理案件时适用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能否作为法院审查仲裁是否违反法定程序的依据;二是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外,仲裁法定程序是否应当包括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的诉讼程序规则。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并未排除仲裁委员会对裁决书中主文金额计算错误进行补正的权限,而民事诉讼法则规定可适用裁定对法律文书予以补正的范围仅限于主文及当事人身份信息以外的笔误。对于何为“法定程序”的不同判断将得出不同的裁判结论,司法实务中目前尚无明确标准。

  (三)对方当事人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证据的认定难

  一是对方当事人隐瞒证据的行为认定难。满足何种构成要件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存在隐瞒证据的行为,如何评估隐瞒证据的行为对裁决产生的实质性影响,实践观点尚存在分歧。二是申请人在仲裁阶段是否恪尽举证责任的认定难。对方当事人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并不足以撤销裁决,法院还需审查申请人在仲裁阶段是否已经恪尽举证责任。申请人怠于举证与对方隐瞒证据关系的认定也是此类案件司法审查的难点。

  三、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案件的裁判思路及审查要点

  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撤销制度是在案件审理机制层面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的一次“繁简分流”,此类案件的审理应充分发挥“简案快审”的优势,坚持尊重裁决、有限审查、依法纠错的价值理念。尊重裁决,即法院应当尊重仲裁裁决的事实认定和处理结果,避免不必要的实体审查;有限审查,即对当事人提出的法定事项之外的申请事由不予审查,一般不对仲裁裁决作超出申请范围的主动审查;依法纠错,即经审查后法院认定仲裁裁决确实存在应予撤销的情形,则依法准予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

  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撤销案件的司法审查应遵循以下三个步骤:一是核实裁决是否属于终局裁决;二是确定劳动者是否就该裁决向法院起诉并被受理;三是审查用人单位的申请理由是否成立,并裁定是否准予申请。

  (一)审查仲裁裁决是否属于终局裁决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9条规定,只有终局裁决才可适用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程序。该法第47条对一裁终局案件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一是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是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其中,经济补偿包括竞业限制期限内给予的经济补偿、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赔偿金包括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违反约定试用期以及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若裁决涉及数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均按照终局裁决处理。



  上述是对一裁终局案件类型的明确,是仲裁委员会认定裁决是否属于终局裁决的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2条规定,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也即法院对此类案件进行立案审查,仅需要审查仲裁裁决书主文有无写明该案为终局裁决。

  该类案件立案及审查过程中需注意以下特殊情况:仲裁裁决书错误告知裁决属于一裁终局,后当事人向中级法院申请撤销该裁决并获受理的,若申请人以仲裁委员会将非终局裁决确认为终局裁决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为由申请撤销裁决,法院经审查发现该案确不属于一裁终局案件,且双方劳动争议不宜通过撤裁程序解决的,应当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9条规定准予当事人撤销裁决的申请。

  (二)审查劳动者是否已向基层法院起诉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8条规定,劳动者对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者一旦起诉并被法院受理,仲裁裁决即不再发生效力。用人单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法院应在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到期后审查劳动者是否已向基层法院提起诉讼。劳动者已经起诉的,中级法院应对该案不予受理,并告知用人单位直接作为劳动者起诉案件的被告参加诉讼。中级法院在立案后发现基层法院受理劳动者起诉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若劳动者起诉后撤诉或者被驳回起诉的,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法院应予受理。

  (三)审查申请事由是否符合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

  审查当事人申请理由是否符合第49条规定的撤销仲裁裁决情形是审理该类案件的关键要点。若当事人申请理由符合该条规定的情形,则法院准予其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反之则驳回申请。法院需要明确以下审查要点:

  1、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认定

  对该申请事由的审查,有两个方面需要注意:第一,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是指仲裁裁决作出处理结果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确有错误。实践中主要指:(1)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错误的;(2)适用已失效或尚未生效的法律法规的;(3)援引法条错误的;(4)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的规定的。法院对于一裁终局案件中仲裁委员会已认定的事实一般不作审查,主要审查在已认定事实基础上适用相关法律法规是否正确。

  如案例一中,A公司主张仲裁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对事实认定的异议并不属于法院对仲裁裁决的审查范围,因此A公司申请撤销裁决的理由并不成立。对B公司撤销裁决的申请,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2条规定,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例中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系劳务派遣单位而非用工单位,仲裁裁决要求用工单位B公司对用人单位A公司的工资差额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法律法规适用错误,因此法院准予B公司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第二,法院在审查中要注意区分当事人举证不充分和仲裁委员会举证责任分配错误两种情形。两者都有可能导致事实认定错误,但前者导致的事实认定错误并不属于法律适用问题,因此法院不作审查。后者事实认定错误系因仲裁委员会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若申请人以此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虽然仲裁委员会未在裁决书主文中援引有关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但此类规定亦属于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的法律依据,应当纳入法院对裁决是否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审查范围。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认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1条明确以地域管辖分工为原则确定受案仲裁委员会,即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双方当事人分别向上述两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1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管辖异议。当事人逾期提出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因此,若用人单位提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则法院除确认仲裁委员会是否有管辖权外,还需审查用人单位是否在仲裁规定期间提出过管辖异议。用人单位在仲裁期间未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视为接受仲裁管辖,其再以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法院不予支持。

  3、违反法定程序的认定

  “法定程序”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仲裁劳动争议案件时所适用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等相关程序规则。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不一致的,应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为准。此外,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明确规定参照《民事诉讼法》的事项外,“法定程序”不包括《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等诉讼程序规则。

  如案例二中,《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54条规定,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仲裁庭应当及时制作决定书予以补正并送达当事人。该规定并未排除仲裁庭对主文错误进行补正的权限。本案裁决主文存在计算错误,仲裁庭有权进行补正并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不属于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法院在类似案件审查中,需要注意对“及时补正”的时间作出界定,并且重新计算劳动者的起诉期限,在重新起算的起诉期限届满后再对是否撤销案件作出裁定。与此同理,仲裁裁决书记载的当事人名称等身份情况存在错误,仲裁庭亦有权进行补正。申请人主张此种情况违反法定程序的,法院不予支持。

  在对撤销仲裁案件的审查过程中,仲裁是否违反法定程序可以参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确定的程序予以认定,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仲裁员依法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2)仲裁组织的组成不合法;(3)仲裁委员会没有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开庭时间、地点等事项书面通知当事人的,即违反有关送达、期间的规定;(4)审理程序违法,包括仲裁庭开庭时当事人未能陈述、进行辩论以及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未经另一方当事人质证等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实践中申请人提出仲裁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具体情况复杂多样,法院在审查中应以是否损害当事人诉讼权利、确已影响案件公正裁决为审查标准进行具体判断。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认定

  “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应符合以下三项条件:(1)该证据已被仲裁裁决采信;(2)该证据属于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3)该证据属于通过捏造、变造、提供虚假证明等非法方式形成或获取,违反证据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要求的证据。当事人以此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虽不在少数,但实际上申请人对该事由的主张和举证均较为粗疏,在主张“某证据系伪造”或“仲裁庭依据伪造的证据作出裁决”之余,却未见对该主张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明。

  如案例三中,用人单位称劳动者在仲裁中提供的证人证言是伪造的,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证据系伪造。申请人的主张为仲裁委员会在仲裁过程中对于证据的采信及认定问题,属于事实认定的异议,法院不应在证据不充分情况下认定当事人伪造证据。

  法院审查中需要注意以下两点:第一,在法律法规未限定伪造证据主体的情况下,不应限定为被申请人一方。在证据系案外人伪造的情况下,亦可适用该法定事由。第二,申请人在仲裁阶段已经认可某份证据的真实性,且未提出该份证据系伪造,若其在撤销仲裁裁决案件中否认仲裁时的意见,除提供证据推翻仲裁庭审中表述的,法院不予支持。

  5、对方当事人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认定

  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法院应认定对方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1)该证据属于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2)该证据仅为对方当事人掌握,但未向仲裁委员会提交;(3)申请人在仲裁过程中知悉存在该证据,且要求对方当事人出示或者请求仲裁委员会责令提交该证据,但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予出示或者提交。

  法院在审查是否存在上述情形时,应注意以下三点:第一,仅主张“隐瞒事实”,而未就其所指向的具体证据进行说明并举证,不属于法定可撤销情形,法院应以申请人未能说明对方隐瞒何种证据为由驳回申请。第二,隐瞒证据行为应当是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予出示或提交由其掌握的证据。若在仲裁中用人单位一方曾请求仲裁委员会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但被仲裁委员会驳回,则不构成对方当事人隐瞒证据。第三,因申请人怠于举证而导致仲裁委员会认定的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不一致,法院对其以对方当事人隐瞒证据为由提出的撤销申请不予支持。“怠于举证”不仅指申请人未能及时提交己方掌握或可以掌握的证据,还指己方未掌握但亦未要求对方提交或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调取证据。

  如案例四中,E公司虽然主张劳动者一方隐瞒其工资收入情况,但未明确隐瞒的证据名称及内容,且发放工资的凭证并非仅由劳动者方掌握。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保留工资支付记录两年,因此用人单位亦可提供工资发放记录。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认定

  索贿受贿是指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非法索要、接受当事人财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徇私舞弊是指仲裁员为谋求私利或为报答一方当事人业已给予或承诺给予某种利益,在仲裁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行为;枉法裁决是指仲裁员玩忽职守、无原则迎合一方当事人,颠倒是非,曲解法律甚至故意错误适用法律的行为。

  法院在审查仲裁员是否存在上述情形时,应当严格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一般情况下,申请人在依据该条文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时,应当提供审判机关或者纪检监察等机关认定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存在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书面文件。若仲裁员确实存在上述情形,法院应当撤销仲裁裁决。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本文仅针对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案件,不涉及撤销商事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等案件。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被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立案庭唐春雷、蒋静提供材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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