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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 交通事故(侵权)

江苏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2010年6月16日)

点击数:566次 添加时间:2021/12/30 [打印] [关闭]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交规〔2010〕1号  2010年6月16日

各市交通运输局,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各高速公路路政支队:

  为规范高速公路养护行为,加强高速公路养护监督管理,提高高速公路养护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和《江苏省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高速公路养护行为,加强高速公路养护监督管理,提高高速公路养护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和《江苏省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养护和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高速公路养护,包括高速公路小修保养,中修工程、大修工程。高速公路改建工程根据规模和性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交通运输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养护监督管理工作,具体由省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省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高速公路养护监督管理机制和制度,加强监督指导,不断促进高速公路养护管理水平的提高。

  第四条 高速公路养护由取得高速公路收费权的经营企业和利用贷款、有偿集资建成高速公路经批准收取车辆通行费的事业单位,以及非收费高速公路管理单位(以下统称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依法负责。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交通运输部门制定的养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标准,做好高速公路养护工作。

  第五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积极采用先进、环保的养护技术、材料和科学的管理方法,重视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在养护工作中的应用,提升养护科技含量,大力推进机械化养护,不断提高养护效率和养护质量。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高速公路应当实行经常性、及时性、预防性和周期性养护,保障高速公路经常处于路面平整,路肩、边坡平顺,桥涵、隧道构造物及沿线设施完好,标志、标线齐全、规范等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七条 高速公路机电系统(监控系统、收费系统、通信系统、供配电系统)、服务设施、交通安全设施维护,应当遵循“保障安全、优化服务”的原则,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维护,及时维修和更换损坏部件,保持系统、设施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八条 省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明确高速公路养护与检查标准,建立高速公路技术状况定期评价制度,每年对高速公路技术状况进行评价认定,并根据评定结果,结合高速公路运行年限、交通量状况和实际运行情况等因素,向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提出养护意见。

  第九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养护管理体系,落实养护管理人员和必要的养护设备、经费,保证养护工作正常开展。

  第十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高速公路技术状况评定、养护计划管理、养护工程管理、日常巡查与检查、桥涵与隧道专项检查、病害处治、养护作业现场管理、科技推广应用、技术档案管理与数据报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制度,并规范相应的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高速公路技术状况,结合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目标,经征求省公路管理机构意见,编制年度养护计划,并报省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年度养护计划,安排相应的养护经费,满足养护需要。

  第十三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每季度评定一次高速公路技术状况指数(MQI)。高速公路技术状况应当达到《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规定的良以上等级。

  高速公路桥梁技术状况应当保持《公路桥涵养护规范》规定的一、二类等级。高速公路出现A级隧道和危险涵洞的,应当及时消除危险。

  第十四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交通运输部门的规定,结合经营管理需要,建立包括高速公路养护数据库、路面管理系统(PMS)和桥梁管理系统(BMS)等在内的高速公路管理系统,并及时做好相关数据的更新和维护工作。

  省公路管理机构应当统筹协调,逐步实现全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系统联网管理,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五条 省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职责,做好重大自然灾害和高速公路重大突发性损毁的路网信息发布、抢险协调、技术支持等应急处置工作。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抢险和应急养护的需要,落实必要的抢险和应急养护材料、设备,及时组织清除冰雪等自然灾害造成的通行障碍,修复损毁的高速公路,并做好突发性事件的其他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高速公路上重要、特殊结构型式桥梁以及互通立交、隧道应当作为保障畅通的重点部位单独制定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 从事高速公路养护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养护资质,养护作业人员应当经培训后上岗。

  从事高速公路养护作业的单位应当具有与高速公路养护相适应的施工、维修、检测、清扫、冰雪清除、巡查等机械设备。

  第十七条 省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建立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信誉考核制度,定期进行考核。

  第十八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交通运输部门的规定,设置、完善交通量调查站点,配备自动化监测设施,并做好有关数据上传和设施维护工作。

  第十九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更新、报送高速公路养护基础数据和统计、检测评定、交通量调查等资料。

  高速公路技术状况指数(MQI)季度评定结果应当在下季度的首月10日前报送;桥涵与隧道技术状况年度评定结果和交通量统计年报应当于次年1月底前报送。

  第二十条 高速公路养护文件、台帐、巡查记录、检查记录、交通情况调查、路况基础数据、年度养护计划、养护工程设计、施工和验收文件、图纸等应当真实、齐全、有效,并按照规定分类、归档。

  第二十一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做好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工作,并按照绿化规划和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要求,做好高速公路绿化工作。

第三章 养护巡查、检查及处置

  第二十二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养护巡查和检查制度,并按照养护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养护巡查和检查。

  养护巡查分为日常巡查和夜间巡查,日常巡查每天不少于一次,重点是路面、交通安全设施和路障;夜间巡查每月不少于一次,重点是照明和标志、标线。

  养护检查分为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发生洪水、台风、雪灾、地震等自然灾害和有可能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造成较大破坏的异常情况时,应当进行特殊检查。

  第二十三条 高速公路养护巡查和检查应当按照养护技术规范要求做好记录;对发现的病害和问题应当及时提出处置意见。特殊检查结束后,检查单位或者检查人员应当及时提交专题检查报告。

  第二十四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和《公路桥涵养护规范》规定,对桥梁进行检查。

  第二十五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重要、特殊结构型式桥梁和隧道的结构安全、耐久性监测等检查制度和维护机制,并专门制定养护技术手册。

  第二十六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的桥梁养护工程师,负责桥梁养护技术管理工作,主持桥梁的经常检查,负责组织桥梁的定期检查与评定。

  第二十七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对巡查和检查中发现的高速公路病害和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对严重影响行车安全的病害和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排除险情,并在24小时内修复病害、解决问题;难以在24小时内修复和解决的,应当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第二十八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对被评定为四、五类的桥梁以及严重影响桥梁结构安全的情况,应当及时采取相应临时处置措施,报告省公路管理机构,并组织制定大修、加固、改建或者重建方案。

  对确需保持通行的四类桥梁,应当制定专门的监测方案,于每月15日前向省公路管理机构报送监测结果。四、五类桥梁,应当自评定之日起,中、小桥一年内完成维修改造;大型、特大型桥梁一年内完成维修改造方案论证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在养护巡查、检查以及应急处置时,发现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况,需要采取交通管制措施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部门。

第四章 养护作业和养护工程管理

  第三十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江苏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和其他技术规范规定,组织养护作业、实施养护工程。

  养护作业需要占用行车道的,养护单位应当选择在车流量较少的时段进行,避开交通高峰时段,避免造成交通阻塞。

  养护作业需要半幅封闭或者中断交通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编制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报省交通运输、公安部门批准,在施工前五日通过新闻媒体和高速公路可变情报板发布养护作业路段、时间等信息,并在施工路段前方相关入口处设置公告牌。

  第三十一条 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应当兼顾养护作业的内容与要求、时间与周期、交通量等因素合理布置施工控制区。

  施工控制区内的工程材料应当分类堆放整齐,不得将工程材料、工具、建筑垃圾等置于施工控制区以外。

  第三十二条 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规定,设置施工标志和安全标志。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高速公路养护作业的安全管理,提高作业人员安全意识,保障作业安全。养护作业时,养护作业人员应当着安全标志服。

  养护作业区的施工标志、交通安全标志和设施应当始终处于良好的状态,养护作业未完成前,不得随意撤除或者改变其位置、扩大或者缩小控制区范围。养护作业完成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

  第三十三条 养护作业单位在高速公路上进行不良地质土石方开挖、高边坡处理、高空作业、高大支架模板搭设、构造物拆除或者爆破等具有较大危险性作业前,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安全论证,必要时应当组织专家论证。

  第三十四条 高速公路养护大修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合同管理、招投标、监理、质量监督、交竣工验收和工程审计。

  第三十五条 高速公路养护大修工程应当进行方案设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组织方案论证。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在进行下列养护工程项目的方案论证时,应当通知省公路管理机构参加:

  (一)需要中断交通的项目;

  (二)重要、特殊结构型式桥梁和隧道的加固项目;

  (三)大修里程连续达5公里以上或者大修累计里程10公里以上的项目;

  (四)其他有重大影响的特殊项目。

  第三十六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依法组织高速公路养护大修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省公路管理机构参加。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省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贯彻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交通运输部门制定的规范、规程和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发现的问题和改进完善的意见,及时书面通知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送省公路管理机构。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省交通运输部门可以根据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和《江苏省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处理。

  第三十八条 省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次高速公路技术状况评定和养护管理规范化检查,并将检查评定结果向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通报;高速公路技术状况评定结果应当逐步向社会公示。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将检查评定结果作为年度工作考核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 省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技术状况的监督检查,并及时将发现的有关病害及问题通报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

  第四十条 省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高速公路养护技术指导,推进养护工作技术进步,并创造条件,建立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交流平台,促进高速公路养护水平的提高。

  第四十一条 省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高速公路养护管理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宣传贯彻,并做好高速公路养护技术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四十二条 对养护工作规范、养护质量优良、完成年度养护目标情况良好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省交通运输部门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高速公路养护招投标,按照《江苏省高速公路养护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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