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中法官审查认定没有管辖权能否移送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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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时间:202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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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的文章是继续上一篇文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的管辖有时连法官都搞混了来写的,郑律师代理的一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原告是买方,居住昆山,被告是卖方,居住上海,但起诉前并不知道被告居住上海,查询昆山的居住信息被告是居住6.8个月,这还达不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经常居住地的要求。
按照前一篇文章的论证,昆山法院没有管辖权,不能在昆山法院起诉。所以案件起诉到被告户籍所在地阜宁县人民法院。
案件按照进程在2020年5月开庭审理,原告及委托人出庭,被告代理律师出庭,被告本人未出庭,第三人中介公司代理人出庭。
被告代理律师应诉答辩中并没有提出管辖异议。庭审进入法庭调查阶段后,承办法官突然觉得管辖权有问题,可能瞬间想到民事诉讼法规定涉及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所以立即休庭,讨论分析管辖权问题。
那郑律师现在的问题是,在这个诉讼法庭调查阶段,假设法院审查后认为阜宁县法院没有管辖权,那法院还能否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郑律师的结论是不能。为什么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再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当然前提条件是假设阜宁法院没有管辖权。如果有管辖权是不需要讨论移送管辖的问题了。
结论是,也就是本案例提出问题的结论,不能再移送了,视为阜宁法院有管辖权,也视为被告接受了阜宁法院的管辖,也就是将错就错了,不要再移来移去了,没有实质意义了,赶紧解决案件问题,该审审该判判。理由一是被告已出庭应诉答辩,并且未提出管辖权异议。这个时候法院就不能再适用《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十五条,此条是被告未应诉答辩。即使被告未应诉答辩,开庭审理调查阶段也不能适用《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十五条了,因为此条要求法院主动提出移送管辖,必须限定在一审开庭前,也就是说在法官还没有敲法槌的时候,或在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的时候提出,这时候都是开庭审理前。
敲法槌后,进入法官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的法庭审理时的阶段。
明天就是五一劳动节了,可以哈啤了。
宜兴律师郑宝华 2021年4月30日农历辛丑牛年三月十九 写于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