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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院践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 服务保障“六稳”“六保”十大典型案例

点击数:771次 添加时间:2021/3/11 [打印] [关闭]
作者单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21年1月26日  

  1.南通中院强制腾让沪苏通长江公铁大桥建设所需用地案

  【基本案情】在南通某热加工有限公司与南通市某建材市场有限公司土地租赁纠纷执行案件中,案涉地块系沪苏通长江公铁大桥规划过江地址,属于大桥南通段引桥以及锡通高速北接线工程过境区域。根据仲裁裁决,该建材市场有限公司应将283.6亩相关土地上临时设施拆除后予以归还,但该建材市场有限公司拒不搬迁,影响大桥施工进度。为保障大桥工程开工建设,经南通中院多次组织协调,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首先将沪通铁路过境所需的93亩土地交付,优先保障沪苏通大桥主体工程建设。但双方为后续土地是否腾交产生争议,为此,南通中院协调10多家企业的闲置厂房和仓库,妥善解决了30多万吨瓷砖的仓储难题,并对案涉土地上80多户商户逐一进行解释说明,对其中拒不腾空且情节严重的商户予以罚款和司法拘留。在强大的执行威慑下,案涉地块剩余190.6亩土地得以恢复原状并予以返还。

  【典型意义】“一桥飞架南北,天堑变通途”,沪苏通长江公铁大桥对于促进整个长三角地区的交通快速连通和经济协同发展意义重大。该案执行过程中,南通中院综合运用执行和解和拘传、拘留、罚款、强制腾让等多种强制措施,将案涉土地恢复原状并交付使用,保障沪苏通长江公铁大桥顺利建设,对于打通长三角“大动脉”,服务保障长三角区域高质量一体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苏州市吴江区法院执破衔接许可破产企业恢复生产防疫物资案

  【基本案情】某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营防护服装、医用纺织品生产,2018年起因多起债务纠纷被吴江法院立案执行。该公司地处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核心地带,是苏州吴江区具有相应产品研发实力及资质的企业,造成该公司债务纠纷的原因主要是资金运转问题。由于该公司具有一定重整价值,吴江法院从破产保护理念出发,依法暂缓对其名下厂房、土地的司法拍卖,将该公司依法导入破产重整程序。2019年12月18日,吴江法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对该公司破产清算申请。2020年初,突如其来的新冠疫情,让口罩等防护用品成为紧缺物资。吴江法院依托破产审判府院联动机制,指导破产管理人招募同业投资人,并于2020年1月28日复函许可该公司恢复营业。2月7日,该公司正式投入生产,日平均生产口罩7万余只,均由属地政府定向采购用于疫情防控,既为疫情防控贡献了力量,也为企业后续重整奠定坚实基础。通过执行与破产程序的协调配合,该公司所涉系列执行案件普通债权清偿率从7%提升至24%。

  【典型意义】执行与破产作为实现债权的两种程序,各有其功能特点。人民法院在执法办案中可以充分发挥两种制度的优势,更好地服务保障“六稳”“六保”工作大局。新冠疫情爆发后,吴江法院积极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许可具有防疫物资生产资质的破产企业恢复营业,在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基础上,兼顾了社会公共利益,为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实现“双胜利”提供了有力司法服务保障。

 
  3.江阴市法院利用“鱼眼式电子封条”促成执行和解案

  【基本案情】江阴市某模具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被判决向原告支付货款及利息125万元。江阴法院在执行中查明,该公司除车间内20多台机器设备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而一旦设备被拍卖,该公司将面临破产。调查发现,该公司属技术型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效益一直较好,因新冠疫情其生产经营受到较大影响。执行过程中,该公司20余名员工联名向江阴法院书面请求暂不处置公司机器设备,希望公司能继续生产经营,共同努力偿还欠款。江阴法院充分考虑这一情况,从善意文明理念出发,运用无锡中院与无锡物联网产业研究院共同研发的“物联网电子封条(鱼眼式)”,对该公司财产进行“活”查封,即在生产厂房高处安装鱼眼式电子封条,结合边缘感知技术,对车间内所有机器设备进行动态监管,一旦设备发生位置偏移或挪动,电子封条就会将现场照片和视频回传,并以警报事件方式通知执行人员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在现场通过自己手机微信小程序感受到“物联网电子封条(鱼眼式)”的强大功能后,当场与被执行公司达成分期付款的执行和解。

  【典型意义】江阴法院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利用物联网感知技术,有效解决同一场所对数量较多的动产难以查封的问题,通过“物联网电子封条(鱼眼式)”有效动态监管查封财产,既不影响被执行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又使被执行财产价值不减损,确保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最终实现。本案执行中,通过稳就业实现保民生,通过保企业实现稳市场,既体现了执行措施的善意和文明,又实现了各方当事人共赢的良好局面,充分彰显了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实现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有机统一。

 
  4.睢宁县法院通过“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让诚信而不幸者获重生

  【基本案情】刘某因承包工程自2010年起多次向26人累计借款700多万元,因所承建工程开发商拖欠工程款无法还债,被睢宁法院判决偿还借款及利息。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某仅有对开发商享有的228.9万元工程款债权(该债权经法院执行已到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刘某年近70岁,已丧失劳动能力,无其他经济收入,也未发现刘某有规避执行、逃避执行行为。面对无力偿还的巨额债务,刘某向睢宁法院申请启动个人债务清理程序。睢宁法院经审查认为,该案符合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条件,并组织债权人及刘某进行听证。债权人对法院采取的执行措施表示满意,对刘某现状表示理解,并同意对刘某启动个人债务清理程序。经审理,睢宁法院完成对刘某的个人债务清理,债权人清偿比例达到33%,剩余债务全部豁免,26件执行不能案件依法退出。如发现刘某未如实申报财产、有转移财产或其他规避执行行为,执行法院将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或依职权重新启动执行程序,并根据具体情节对刘某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典型意义】睢宁法院是省法院确定的“与个人破产功能相当的个人债务清理”试点法院,试点工作被徐州市委政法委评为“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一等奖”。该案执行中,睢宁法院通过执行调查,对诚信而不幸的被执行人启动个人债务清理程序,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让诚信而不幸的被执行人获得重生,进一步畅通“执行不能”案件退出渠道,充分体现了善意文明执行理念。

 
  5.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执行联动化解企业转贷危机案

  【基本案情】受新冠疫情影响,某外资公司产品滞销,因资金周转不畅引发纠纷,自2020年4月起有多个债权人向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申请保全该公司财产。经调查发现,该公司是一家经营多年的外资企业,当前缺乏维持正常经营所需的周转资金且旧贷即将到期,迫切需要以厂房抵押申请新的贷款周转经营。鉴于这一情况,执行法院多次协调相关金融机构,在确保依法保障申请保全人权益前提下,联合银行、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该公司案件所涉事项集中会办,解封六幢厂房,随即该公司以该解封厂房办理抵押贷款,银行放款后法院立即查封上述资产。整个过程有序进行、无缝衔接,该公司获得周转资金,保障了正常生产经营,金融机构及相关申请保全人的债权也得到了保障,取得良好效果。

  【典型意义】受新冠疫情影响,一些企业面临经营困难,执行法院在办理保全案件过程中,灵活采取执行措施,会同银行、不动产登记中心同步办公,盘活被保全公司资产价值,在依法维护申请保全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保障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为企业发展注入活力,体现了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有力保障了“六稳”“六保”工作大局。

 
  6.南京市高淳区法院府院联动最大化盘活被执行人资产案

  【基本案情】南京某锻造公司系加工锻造零部件企业,2016年至2020年,南京市高淳区法院受理以该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达11件,标的总额2000余万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有2幢厂房,占地面积约为15亩,但上述不动产均已设置抵押;被执行人另有无证土地约30亩,因无法办理相关权证,市场价值较低。高淳法院在执行中为盘活资产,积极与政府对接,寻找意向招商引资企业。经与政府及政府引进的一家精密仪器制造企业对接后,高淳法院多次组织被执行人及债权人协商,最终确定以被执行人现有资产出资入股的方式融资偿债。高淳法院积极协调企业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最终为被执行人融资1700万,有效化解执行案件11起。

  【典型意义】本案中,被执行公司在出现资不抵债时,如果直接进行破产清算,耗时长且清偿率低。本案中,执行法院从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和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出发,充分发挥府院联动机制作用,主动与政府沟通协调,积极对接招商引资企业,探索通过债务人资产入股融资偿债方式处置资产,最大化盘活被执行人无证土地及建筑物等资产,实现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招商引资企业等多方共赢。

 
  7.淮安市淮安区法院巧用“清场保证金”善意保障承租人权益案

  【基本案情】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某工艺品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淮安市淮安区法院判决该工艺品公司应返还小额贷款公司4553464元,并明确小额贷款公司对工艺品公司抵押的不动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执行,要求依法拍卖工艺品公司的不动产。淮安区法院在执行中查明,该工艺品公司早已歇业,该公司将房屋抵押后,又将其厂房分割出租给其他人,有9家民营企业在该公司厂房内经营,有4家住户在该公司厂房内生活。淮安区法院在张贴清场公告后,进场进行法律宣传,部分租户陆续搬离。但其中有三家民营企业以立即搬离将导致企业无法如期完成订单会造成重大损失为由,申请延期搬离。为最大限度降低执行活动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经执行法院多次沟通,三家民营企业自愿缴纳延期搬离保证金,并作出书面保证,如在不动产拍卖后买受人不同意续租,则主动在15日内搬离,逾期不搬自愿接受处罚。拍卖成交后,在淮安区法院组织协调下,三家企业与买受人签订了新的租赁协议,在确保如期拍卖的同时,也保障了三家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典型意义】本案执行中,执行法院践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找准各方当事人利益平衡点,通过缴纳“清场保证金”方式,给予三家民营企业搬离缓冲期,拍卖成交后,积极促成承租人与买受人达成新的租赁协议,在实现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减轻对承租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保障民营企业等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彰显了司法智慧和温度。

 
  8.苏州市姑苏区法院灵活采取保全措施护航民企生产经营案

  【基本案情】潘某诉苏州某食品有限公司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一案审理中,潘某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该食品公司名下财产4079.5万元,并提供了该公司名下6个银行账户等财产线索。姑苏法院在财产保全执行中查明,食品公司名下有多处房产,且持有多家公司股权,经营状况良好。此案正值疫情防控背景下企业复工复产关键时期,该公司作为区域土特产知名民营企业,正逐步恢复生产经营,如直接采取冻结银行账户措施,有可能导致企业现金流断裂,生产经营停滞。姑苏法院审查认为,本案保全标的金额较大,应当谨慎选择保全的财产类型,考虑到被保全人名下有多处房产,权属清晰,价值较高,足以实现保全目的,姑苏法院遂依法查封食品公司名下5处房产及4辆汽车,而没有直接冻结银行账户。保全执行完毕后,法院依法向双方送达了财产保全情况告知单,申请保全人潘某对法院的做法表示理解,保全措施对该食品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也未造成影响。

  【典型意义】财产保全执行中,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尚未最终确定,应当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按照有利生产经营原则,合理选择保全财产,尽量避免对被保全人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必要影响。本案中,执行法院践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面对当事人提供的多个财产线索,没有机械地保全最易于执行的银行账户,而是坚持有利生产经营原则,合理选择对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小的财产灵活采取查封措施,既保障了申请执行人权益,又避免因冻结银行账户对被保全人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9.无锡市梁溪区法院利用“物联网电子称重系统”便捷处置财产案

  【基本案情】某金属复合新材料有限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梁溪区法院判决该公司归还原告借款本金8469607.32元及利息,原告有权以该公司抵押的机器设备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145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由于被执行公司长期停产,抵押的机器设备早已生锈。按传统方法处置机器设备,通常需要进行评估,并且评估过程中需要租用专门的起吊设备及称重设备进行称重,然后出具评估报告,处置周期较长。同时,还需再租用起吊设备进行搬运,扣除评估、搬运等费用后,可供清偿案件的财产价值大为减损。为快捷处置上述财产,梁溪法院运用“物联网电子称重系统”,将感知器安装在起重设备上,在起吊过程中,实时测量物品重量,并同步回传至管理平台,通过网络平台查询当天相应金属材料的市场指导价,确定被称重设备价值。同时,称重过程也是起吊搬运过程,称重完毕后,相关设备也已经被搬运到运输设备中。相较于长达数月的传统评估、拍卖处置程序,梁溪法院仅用5个多小时,成功称重并处置193吨设备,便捷、省时、高效的做法受到双方当事人一致赞赏。

  【典型意义】运用传统方法处置大型厂房内数量较多的铜、铝、钢材等有市场指导价的金属材料或者不规则的动产,存在处置难度大、费用高、耗时长等问题。本案充分运用物联网感知技术,通过“物联网电子称重系统”,在物品的搬运过程中即可直接显示称重结果,从而直接确定物品价值,即一次起吊过程就完成标的物的称重,一次称重过程就完成标的物的搬运和处置,一次称重数据的反馈就完成处置标的物价值的确定,减少标的物处置环节,降低处置费用,有效提高财产处置效率,既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践行了善意文明执行理念。

 
  10、沛县法院巧用执行和解保障被执行企业复工复产案

  【基本案情】郭某等六人与徐州某禽业食品公司劳动争议纠纷共计六案,沛县法院判决该公司偿还拖欠郭某等六人工资款合计167603元。执行过程中,沛县法院查封该食品公司房产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评估拍卖该房产。经查,该查封房产系食品公司唯一经营场所,且食品公司正在着手修缮机械设备、厂房,为尽快复工复产做准备,如直接处置该房产,将导致食品公司复产无望。沛县法院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充分考量和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进行执行和解,经多次组织协调,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被执行企业复工复产创造了条件。和解协议达成后,执行法院积极监督被执行公司生产恢复等情况,保障被执行人企业复工复产后主动履行,最终郭某等六人的工资全部实现。

  【典型意义】执行过程中,法院充分考量和权衡各方当事人利益,确保执行措施的适度性和合理性,既要依法及时兑现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也要灵活采取执行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被执行企业生产经营不利影响,保障正常生产经营。本案中,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时,根据具体情况灵活采取执行措施,积极促成双方和解,通过 “软措施”实现“硬效果”,为暂时困难但有良好发展前景的企业提供生存发展空间,同时有力维护了企业职工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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