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中法【2020】154号
各市、区人民法院,苏州知识产权法庭,苏州破产法庭,苏州国际商事法庭,本院各部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集中管辖部分涉外商事案件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明确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以及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要求,结合苏州两级法院工作实际,就苏州两级法院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及落实外商投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相关民商事案件归口办理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张家港市、太仓市、昆山市、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不再受理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以及涉港澳台的民商事案件,调整由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苏州国际商事法庭受理。
二、苏州国际商事法庭案件审理范围
1.涉外民商事案件。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明确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以及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确定的由涉外审判庭归口审理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确定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商事仲裁保全审查案件、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
4.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民商事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通知要求,参照适用。
上述第1、2条规定的民商事案件不包括房地产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劳务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及破产纠纷。
三、各基层人民法院由涉外审判庭或专门合议庭归口审理的案件,参照苏州国际商事法庭归口审理案件范围。
四、相关工作要求
1.规范立案审查分类工作。两级法院新收的涉外民商事案件以及归口审理案件,由立案庭在立案登记时在系统中勾选特征标签,并在纸质卷宗中醒目标注“涉外归口”字样,移送涉外审判庭或专门合议庭审理。
2.落实分案异议机制。立案部门分案后,各业务部门如有认为分配不当的,在立案移交后三日内且在尚未进入审理程序前及时提出,由立案部门审查决定是否重新分配。如仍有争议,报请相关分管院领导会商确定审理部门。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执行中有新要求和新情况的另行通知。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