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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律师以亲办案例详解保证期间与保证的诉讼时效

点击数:1467次 添加时间:2021/4/2 [打印] [关闭]

  保证期间届满并不等同于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还涉及到保证的诉讼时效,保证期间不同于诉讼时效,债权人在保证期间主张权利,保证期间届满,保证责任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在诉讼时效内债权人主张权利,保证人仍要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在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期间内,债权人没有行使权利,都可能导致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的法律后果。但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保证期间内,债权人行使权利,既变更了原有的法律关系,使保证期间的作用消灭;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行使了权利,在于维持原有的法律关系,使原有的法律关系得以继续存续。

 

  一、郑律师以亲办案例来作解释。

  2016年8月至2019年,被告温州公司向原告本市公司购买丙烯酸树脂,经结算对账应支付货款100万元。2019年10月30日原被告及保证人三方签订保证合同,由保证人对被告债务1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被告在2020年1月1日前支付,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期间。保证合同签订后,被告未按期支付,本市公司在2020年2月1日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责任。2020年5月13日郑律师接受原告委托起诉至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保证合同约定的是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按照法律规定6个月,诉讼时效计算时间按照法律规定为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温州公司到期不归还贷款,本市公司在2020年2月1日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责任,那么本市公司对保证人的诉讼时效为2020年2月1日起计算3年。

  如果本市公司在保证人保全期间6个月内,没有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假设保证人为一般保证人,保证期间按照法律规定6个月。由于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因此本市公司只能先对温州公司提起诉讼,如果本市公司在2020年2月1日对温州公司提起诉讼,由于在保证期间内提起的诉讼,因此保证人的责任不能免除。温州法院在2020年5月1日作出判决,那么本市公司对保证人的诉讼时效为从2020年5月1日起计算3年。

 

  二、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没有主张权利,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即保证期间届满发生实体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此时债权人也不存在诉讼时效的起算问题。

  1、保证期间是债权人主张请求权的权利存续期间,保证期间届满发生实体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

  保证期间是除斥期间,保证期间是根据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债权人应当向债务人(在一般保证情况下)或者保证人(在连带保证情况下)主张权利的期间。进一步说,保证期间是债权人主张请求权的权利存续期间,债权人在该期间内没有主张权利,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即保证期间届满发生实体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

 

  三、保证期间的作用在于界定保证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如果在保证期间行使权利的,保证人需要按照规定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债权人没有在保证期间行使一定权利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免除。

  1、一般保证情形。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一般保证的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由于一般保证方式下,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因此,债权人不能直接向保证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只能向债务人提起,法律认定,只要债权人在约定的保证期间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保证人的责任就不能免除。

  2、连带责任保证情形。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四、保证期间是一个不变期间,由债权人和保证人约定,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止日起计算,一般为六个月,最长为二年。

  1、六个月。

  债权人和保证人可以在保证合同中自行约定保证期间,如果没有约定,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止日起六个月。

  如果合同中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止日起六个月。

  2、二年。

  保证合同中经常出现的以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止或相类似的字样约定保证期间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3、起算点。

  保证期间的起算点是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

  如果主合同对主债务的履行期没有预定或者约定不明时,该如何确定保证期间的起点?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2月13日)第三十三条规定,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4、是不变期间,是除斥期间,不同于诉讼时效。

  保证期间六个月是一个不变期间,该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五、保证期间不同于诉讼时效,如果债权人在保证期间主张权利,保证期间届满,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1、诉讼时效期间是可变期间。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持续达到一定期间而致使其请求权消灭的法律事实。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胜诉权。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3年,但可能因权利人起诉或一些法定事由而中断、中止、延长。

  2、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3、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宜兴律师郑宝华 2020年10月8日农历庚子鼠年八月廿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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