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设为首页
|
加为收藏
|
企业邮局
网站首页
律师介绍
律所介绍
律师动态
成功案例
法律动态
指导案例
法律法规
法律顾问
联系我们
郑宝华律师
+更多
电话
18861580077
邮箱
z18861580077@163.com
律所
江苏衡立律师事务所
地址
宜兴市荆溪南路38号2楼
律所介绍
+更多
江苏衡立律师事务所,座落宜兴市荆溪南路38号2和3楼整层,成立于1995年,办公面积1000平方米,设律师独立办公室、公共办公区、洽谈室、多媒体会议室、模拟法庭等设施,高效、专业的律师团队、市场团队和行政服务团队,是宜兴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综合律师事务所,为宜兴提供优质、专业的“一站式”法律服务,致力于打造宜兴有影响、有社会担当的律所...
法律动态
+更多
无锡知识产权法庭、无锡国际商事法庭地址、电话
支付宝、微信、抖音律师调查令最新指引(2023版)
苏州破产法庭
宜兴法院执行局执行接待法官值班表
江苏省123家法院立案庭地址电话
宜兴法院各派出法院管辖区域范围
法律顾问
+更多
离婚协议书(2023年最新示范模板)
借条范本(2022年山东高院版)
2022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948240元
离婚协议书范本(2021年修订版)
借条范本(2021年修订版)
2021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876680元
法律法规 > 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1月1日)
点击数:1288次 添加时间:2019/12/27 [
打印
] [
关闭
]
2019年12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87次会议通过,2019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19〕20号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依法平等保护中外投资者合法权益,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平等主体之间的投资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投资合同,是指外国投资者即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因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而形成的相关协议,包括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合同、股份转让合同、股权转让合同、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转让合同、新建项目合同等协议。
外国投资者因赠与、财产分割、企业合并、企业分立等方式取得相应权益所产生的合同纠纷,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 对外商投资法第四条所指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形成的投资合同,当事人以合同未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登记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者未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投资合同签订于外商投资法施行前,但人民法院在外商投资法施行时尚未作出生效裁判的,适用前款规定认定合同的效力。
第三条 外国投资者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的领域,当事人主张投资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 外国投资者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限制投资的领域,当事人以违反限制性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为由,主张投资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前,当事人采取必要措施满足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要求,当事人主张前款规定的投资合同有效的,应予支持。
第五条 在生效裁判作出前,因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调整,外国投资者投资不再属于禁止或者限制投资的领域,当事人主张投资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在内地、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大陆投资产生的相关纠纷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本解释。
第七条 本解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前本院作出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
网站首页
律师介绍
律师动态
成功案例
咨询邮件
法律动态
指导案例
法律法规
法律顾问
Copyright © 2014-2021 宜兴金牌律师网 www.zhengbaohua.cn All Rights Reserved.
苏ICP备17066162号-1
本站关键词:
宜兴律师
,
宜兴公司律师
,
宜兴公司律师事务所
,
宜兴法律顾问
,
宜兴企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