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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款154万元及利息获平湖法院全部支持

点击数:1164次 添加时间:2021/3/31 [打印] [关闭]

  这是一个郑律师代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郑律师代理原告建设公司,也即承包人、施工单位。被告是开发商,也即发包人、建设单位。

  大概案情是。

  2014年8月原被告签订建筑安装工程协议,由原告承包被告浙江省平湖市海洋花园1-7#楼及南北广场灯光亮化工程,工期45日历天,合同造价129万元,合同价款支付期限为,工程完成总工程产值(合同价)50%以上时,支付合同价的30%,工程全部完工支付至合同价的70%,工程验收合格结算经审计部门审核并经甲方确认后支付至审核价的90%,余款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后的7天内付清。

  2014年10月工程竣工,2015年1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2014年12月原被告签订建筑安装工程补充协议,增加工程内容,增加工程费用180万元,未尽事宜参照原合同执行。

  2016年11月北京华信今朝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工程结算审核造价为350万元。

  现被告拖欠154万元迟迟未支付。

  2017年12月宜兴律师郑宝华接受原告全权委托,梳理案情,整理和补充证据材料,起诉至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请求支付154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根据付款期限和金额,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分段计算)。

  并同时申请财产保全冻结被告银行账户,法院立案后裁定冻结了被告银行账户,实际全部冻结到款项170万(加利息)。

  2018年2月26日郑律师及委托人出席法庭参加案件审理,被告由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出庭应诉,经法庭举证质证等调查和辩论,2018年5月法院判决全部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154万元及利息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根据付款期限和金额,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分段计算)。另外案件受理费和保全申请费也全部由被告负担。

  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宜兴律师郑宝华  2019年12月15日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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