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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时一套自建房屋未处理现起诉法院分割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点击数:1121次 添加时间:2021/3/31 [打印] [关闭]

  这是一个离婚后财产纠纷案,郑律师代理原告,被告是原告的前夫,原告起诉法院分割一套自建房屋。

  大概案情是。

  1979年8月原被告在市民政局登记结婚,2001年2月在市民政局登记离婚。

  1999年原被告共同出资翻建建造夫妻共有房屋二层三间,房屋登记产权人是被告,产权面积75平方米和15平方米,实际使用面积有200平方米。

  离婚时原被告未作处理,商量等拆迁后再分割补偿,现被告反悔不同意依法分割补偿。

  交待完案情,郑律师就要开始落实案件。

  这个案件其实还是复杂的,因为涉及到共有人,包括翻建共同出资人,和户籍权利人,类似分家析产纠纷。就是说事实和主体都比较复杂。

  重要的是原告享有房屋份额,应该是没问题的,因为1999年翻建时,是拆掉一层三间一厢房的砖木结构的平房,出资重建了二层三间一厢房的砖块结构的楼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为什么1999年翻建后房产证没有登记面积呢,根据委托人原告陈述,1999年时大家听说要拆迁,所以都纷纷翻建,为了想多安置拆迁房。

  郑律师对案件事实、主体、证据、法律依据等作全面分析评估后,将案件起诉至法院,请求1确认原告享有房屋或其拆迁安置房屋50%的份额;2依法按照市场价分割补偿原告。

  案件到这里呢,应该是没有大问题了,无非就是程序和时间的问题了。

  这些案件的预期和走向,郑律师也是如实向委托人讲明的,因为案件效果处理的好,一定需要委托人配合的好,要配合好就需要对律师有足够的信任。

  2019年4月16日法院依法开庭审理,郑律师按时出庭参加案件审理,被告答辩意见是不同意分割案涉房屋,理由是案涉房屋是1978年建造的,属于被告个人财产。

  在法庭调查阶段,被告还是确认了1999年原被告共同翻建的事实,总体来说被告还是实事求是的,不算赖的人,当然涉及到分割房产还是不情愿的,这是另一码事了。

  接下来郑律师申请对案涉房屋市场价值进行评估。

  以上,在大体事实没有争议的情况下,其实就是谈谈钱的事情了,原被告夫妻一场,也没有血海深仇,都一把年纪了,子女也都成家了。

  涉及到评估基本又要出个万把块钱评估费,不如双方这个时候坐下来谈谈,也省个评估费,双方都有这个意愿,原告呢也等着钱用,就按照份额低于市场价的金额协商了结了,现被告已经履行完毕。

 

宜兴律师郑宝华  2019年12月11日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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