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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财产纠纷协议离婚房产归一方起诉房产过户登记

点击数:935次 添加时间:2021/3/31 [打印] [关闭]

  这是一个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郑律师代理原告,起诉被告至法院,要求协助办理不动产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由共同共有变更为个人所有。

  大概案情是。

  2015年6月原被告登记结婚,2016年5月原被告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位于开发区昆嘉路318号首创悦都47号楼房屋归原告所有。后被告拒绝协助办理不动产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

  所以,原告特此委托郑律师起诉被告。因为被告拒不协助的话,是必须起诉法院过户的,原告无法拿着离婚协议书单方去房产交易中心过户。

  宜兴律师郑宝华接手案件后,将案件起诉至被告所在地法院即南通市海门市人民法院。

  顺便讲一讲离婚后财产案件的管辖问题,该类案件虽涉及到不动产的过户,但本市不适用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的不动产专属管辖,所以不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当然这一点各省还不统一,郑律师就碰到过安徽法院就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被告一直不协助原告办理过户登记还是有一定原因的,因为离婚协议书同时约定,原告要支付被告14万元,于2016年6月15日前支付,但原告至今只支付一部分,还有一部分未支付。

  所以,郑律师在起诉的同时,就建议原告赶紧把剩余的款项支付掉,因为这可能涉及到履行抗辩权的问题。

  海门市法院安排审理过程中,出乎意料的事发生了,被告在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离婚协议书约定的剩余款项,及房屋增值部分款项的一半计40万元。

  当然郑律师在自我简介里早就说过,“郑律师总是切身体会委托人的处境,不局限单一诉讼输赢,从全盘考虑最终的案件胜负,不为眼前的单一诉讼案件的胜利挑起诉讼和唆使诉讼。”

  所以,郑律师在接手这个案件的时候,就预判过假如被告要求支付房屋增值部分的一半怎么办,郑律师已经研究过,法院是不会判决支持的。

  正如郑律师所预判,法院法官也是明确不会支持增值部分的,只能支持剩余的款项。至于剩余的款项,原告当然理应支付的,这一点始终不持异议。

  至此,被告看也捞不到好处,也只能作罢,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不动产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由原告支付剩余款项。

  案件了结,现双方均已履行完毕,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宜兴律师郑宝华  2019年12月10日  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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