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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买方贷款审批未通过卖方要求解除合同支付20%违约金

点击数:1356次 添加时间:2021/3/31 [打印] [关闭]

  这个一个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郑律师代理卖方,作为原告起诉法院,买方作为被告。

  案情大概是。

  2016年7月原被告经过第三人树仁房产中介所居间服务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由被告购买原告所有座落市陆家镇星圃路233号常发豪郡花园房屋,面积96平方米,合同约定总房价77万元,首付款33万元,银行贷款44万元。

  同时合同2.5约定,如被告的贷款申请未获通过或者通过的贷款额度不足申请额度,则被告应在赴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产权过户之前将其补足。

  2.7条约定,由于原告产证未到手,时间推迟到原告到手产证立即走过户流程。

  3.6条约定,原被告双方任何一方违反上述约定的即属违约。如逾期超过七日,违约方仍未履行合同的,则违约方除应向守约方支付滞纳金外,守约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总房价的20%作为违约金。

  2017年1月17日原告交付不动产权证予被告。

  被告拿到不动产证后,贷款至今未通过银行审批,再此期间原告每月都会催告一次,对方都说这个月就好了,马上就好了。

  以上,被告隐瞒事实,欺骗原告,构成根本违约,特向法院提出请求,要求,1、解除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2、腾退陆家镇星圃路233号常发豪郡花园房屋并交付原告;3、支付总房价20%违约金15.4万元。

  2019年7月和9月宜兴律师郑宝华依法出庭参加法庭审理,案件经法院开庭审理,法庭查明以上事实,承包法官有意调解案件,经多方多次协商,达成调解协议,案件了结,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宜兴律师郑宝华  2019年12月10日  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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