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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开发商拒不结算拖延工程款

点击数:785次 添加时间:2021/3/31 [打印] [关闭]

  这是一个涉及园林绿化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郑律师代理广东中山的一家园林绿化施工单位,作为承包人,俗称园林公司;对方是一家开发住宅的建设单位,作为发包人,俗称开发商。

  大概案情是。

  开发商在花桥开发一个住宅小区,2012年12月由广东园林公司进行绿化工程施工,签订《绿化工程合同》,承担饰面铺装、零星构造及装饰、室外水电安装工程及绿化工程等施工,主要就是由园林公司为开发商选购移植苗木,总工程造价1170万元,后签订补充协议,增加工程造价,2012年5月竣工,2013年3月竣工验收,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书》,后园林公司向开发商多次提交结算资料,但开发商多方推诿,无故拖延办理结算,第二次提交结算金额为1226万元,现剩余300万工程款迟迟不支付,起诉至市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过程中,园林公司申请对绿化工程的造价进行鉴定,经法院委托苏州正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进行鉴定,出具《造价鉴定书》,意见为最终工程造价1170万元。最终法院判决开发商支付园林公司工程款242万元及利息(从2014年10月2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鉴定费10万元由开发商承担。

  法院判决后,开发商不服一审判决,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在本案上诉后,园林公司通过朋友推荐找到宜兴律师郑宝华,全权委托郑律师代理二审,解除了原有一审和二审的代理律师。

  开发商的上诉理由,一是园林公司违约,提供的结算资料不全,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结算条件;二是案涉工程不是于2014年10月24日进入结算期,最早结算时间为2016年1月1日。

  郑律师接受园林公司委托,经整理和梳理案情认为,开发商认为园林公司提供的结算资料不符合合同约定,但是一直没有明确到底是哪些资料,园林公司已安装合同67.1条的约定提供了结算资料,并且三次补充资料,开发商也认可是按照合同67.1条的约定。而且双方对竣工的时间并没有异议,因此开发商应当支付园林公司工程款。

  关于工程款的金额,园林公司多次向开发商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且开发商也收到,但是,合同并未约定,“开发商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定竣工结算文件的。”因此,估计法院不会按照园林公司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工程价款结算,那这样的话,就需要按照一审认定的,鉴定的工程价款结算。现双方对于鉴定确定的造价均不认可,但是并未提供相反证据,所以一审判决主文并没有问题,开发商应当推翻不了一审判决。

  根据双方合同第67的约定,园林公司应当在竣工验收合同后28天内提供合同约定的竣工结算资料,由监理工程师初审后送开发商复核,确认资料齐全和合格,之后进入结算期,结算期共计6个月,结算期间双方进行核对,开发商可以提出核实意见,包括进一步补充资料和修改结算文书。双方确认案涉工程于2013年3月30日验收合格。园林公司已经提供证据证明其于2013年1月31日开始陆续向开发商提供竣工结算资料,开发商在2014年4月27日的签收回执中载明“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园林公司随后补充,2014年3月26日开发商签收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全套,签收时未对资料的完整性提出异议,也无证据证明开发商在合理期间内要求园林公司再补充结算资料。

  所以,2014年3月26日进入结算期符合合同约定,双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结算原因在于开发商怠于履行审核义务。

  开发商怠于结算,逾期付款,导致园林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并申请造价鉴定,由此产生的诉讼费和鉴定费应当由开发商承担。

  2019年6月6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郑律师依法出庭应诉,经苏州中院开庭审理调查,支持了郑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驳回开发商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此案了结。

 

宜兴律师郑宝华  2019年12月9日  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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