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标题合伙协议通过债权债务和解清算协议以民间借贷案由起诉,可以这样来起诉吗?为什么要这样安排?
郑律师一一来回答。
按惯例先交待一下案情。郑律师代理原告。
2016年11月原被告在南京市秦淮区合伙经营一家家具店,原告入伙出资,被告负责经营管理,被告户籍是江苏省如东县。
2017年12月原被告终止合伙,2018年9月进行和解清算,由被告于2018年12月30日偿还原告全部款项40万元。被告签订了转让协议,并出具了承诺书和欠条。
现在被告迟迟不付款,所以原告通过朋友推荐委托宜兴律师郑宝华,起诉法院要求支付40万。
所以现在回答第一个问题,可以这样以民间借贷案由来起诉吗?答案是可以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第二款规定,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所以根据第二款通过债权债务和解清算协议,就可以切换到民间借贷纠纷起诉;如果不是债权债务和解清算协议,即使原告有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也不能按照民事借贷纠纷起诉,只能按照基础法律关系来起诉,郑律师在实务中接触到大量的案例都是如此,如2019年上半年一个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的工程款的欠条。但是这二种证据形式的内容到底有什么实质区别,有时候也没有。但效果却有实质的区别。
第二个问题,二为什么要这样安排?
实际上主要是为了选择对原告一方有利的管辖法院,如果按照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来起诉,按照基础法律关系来进行,什么是基础法律关系,比如因建设工程合同产生的借据、收据、欠条,就是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关系,因快递运输合同产生的借据、收据、欠条,就是运输合同法律关系。这些基础法律关系产生的纠纷,大多数是不能选择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起诉的,选择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是基本的管辖原则。
回到本案中,原告居住昆山,合同履行在南京,被告户籍在江苏如东县,在南京和如东的法院起诉,对原告来说都没有昆山方便。另外,目前来说一般还可以由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的是买卖合同纠纷,也即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
郑律师根据原告的想法,为原告拟定了债权债务和解清算协议,以此实现上述目标。
在本案在昆山法院立案时,立案庭法官提出选择昆山法院起诉的依据时,郑律师提出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昆山法院予以立案后排期审理。
开庭审理时,被告从南京赶至昆山法院开庭,最终案件还是调解结案的,因为原被告双方始终还是保存不错的合作关系。
当然还有一个简单的解决办法,就是约定管辖法院,但是容易被对方识别出来。
宜兴律师郑宝华 2019年12月5日 撰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