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案件郑律师代理原告,是一个所有权确认纠纷案,原告购买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后起诉法院要求过户登记至原告名下的案件。
案情大概是。
2008年5月原告购买一小区房屋,因原告之前有两次贷款,这次第三次购买贷款额度不够,故与被告达成协议,由被告为原告挂名买房,房屋产权登记在被告名下,由被告代持。
2018年8月原告提前偿还全部贷款,并办理了抵押权注销登记。
现因被告出了意外,无法办理过户登记,所以起诉法院处理。
郑律师接手后,经案情梳理和整理,确认原被告双方签订有代持协议,明确是代持有房屋,首付款由原告支付,每月贷款由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和支付宝转账至被告还款账户,2018年原告又一次性归还了10多万贷款,现该房屋上无抵押权,亦未被查封。事实和法律上都符合过户条件。
案件起诉市法院,被告未到庭,郑律师及委托人出庭,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代持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对双方均具有拘束力,购房款、银行贷款均有原告支付,现涉案房屋的贷款已结清,房屋符合过户条件,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涉案房屋过户登记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判决生效后,原告申请了市法院执行。
宜兴律师 郑宝华 2019年12月3日 撰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