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案子不是一个简单的民间借贷,是一个很特殊的民间借贷。大概案情是,股东转账到公司账户五笔钱,过了几个月以后呢,补了借款协议,借款协议上,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字样,和公司合同专用章的印章。
委托人认定五笔款项性质是股东出资,在二审中提出来,签字和印章是涉嫌伪造。为什么在一审中没有提出来呢?因为一审中只是不认可是民间借贷,没考虑到过签字和印章会涉嫌伪造,法官也没释明是否申请笔迹和印章的鉴定。
我在二审中提出鉴定,因为借款协议的印章和公司的印章,存在两处特征出入。所以法庭审理围绕,印章特征是否存在出入?是否存在鉴定的必要?以及款项是否可能是股东出资?三个方面展开。
特别是印章特征是否存在出入?需要现场比对借款协议的原件。这个庭前是无法演练的,因为庭前,没有借款协议的原件。这个需要我律师庭审现场的眼力、动手能力、细微的观察力、判断力。
宜兴律师 郑宝华 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