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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律师通过发问确定在物业公司受害老人的劳务合同关系

点击数:569次 添加时间:2021/2/26 [打印] [关闭]
  律师发问,有时比举证来得更高效。
  因为可以有据可查的事实,对方不敢做虚假陈述。就算作虚假陈述,也要好好的掂量掂量值不值。因为后果严重,可以作为妨害民事诉讼,轻则罚款。
  比如前几天我代理的一个劳务合同纠纷,也就是雇佣合同纠纷,案由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基本案情就是说,一个70岁的老人在物业公司,做保洁,然后呢,工作中脚被砸伤了,要起诉,物业公司,要求人身损害赔偿。
  庭审中,物业公司的代理律师,不认可劳务关系。当然这个庭审策略,司空见惯,我们也会用。但是呢,对非常弱势的群体,最好就不要用了。因为有点太卑鄙了。
  我们补充举证了一份银行工资明细。但是,里面明细中不能显示,物业公司的户名。当然物业公司质证,不能证明由物业公司来发放工资的。
  这个事就麻烦了,因为你要主张损害赔偿,那基础的是要证明雇用关系。
  这时候法官说原告还有没有什么新的证据,有没有证人作证,我们说这个都是有的,庭后可以补证。
  当然,我也有所准备,我就直接发问。
  我问,受伤后,原告治疗的医疗费,是不是被告支付的。
  被告回答是的。
  接着我又问,受伤后被告是不是支付原告四个月的工资?
  被告回答也是的。
  接着我又问,受伤前原告的工资,是不是被告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的?
  这时候被告回答,要庭后核实。

  那这样的话基本上就坐实了,劳务合同关系了。


宜兴律师 郑宝华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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