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27日晚,在江苏省昆山市震川路,发生开宝马男子手持砍刀,砍骑车男子,反被骑车男子砍死的刑事案件。
这个案件,一时间通过微信等网络传播,一时全民参与,形成当下昆山地区的热点,当然其他地方也传开了,我亲戚(不在昆山)就在2018年8月28日晚上十点多,问我“昆山开宝马的混混被开电瓶车的人砍死了啊?”。
这个案件的热点主要是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近几年的讨论热点,或一直是讨论热点,特别是在于欢一案中达到了一个高潮,但是经过于欢一案,民众仍不过瘾。
另外,我们的刑法对正当防卫的认定,也过于严格。司法实践中,被法院认定为正当防卫的少之又少。这一点,又增加了民众的讨论热情。
律师当然不能缺席讨论。
所以,特地在2018年8月29日上午挤出时间,写了这篇文章,以供大家借鉴和参考。
我这个文章是抛开民愤、舆论、仇恨、同情、感情等等成分的。当然实际上不可能完全抛开的,只能尽量,还原案件的事实后,进行案件刑法定性的判断。
还要说明一个前提,本文章事实部分的认定,主要是根据网络上2分43秒的视频。
好,我们现在分二步走,先分析事实,再做法律定性判断。
第一步,进行事实分析判断。最终事实以昆山法院或苏州中院查明为准。
根据视频(没有音频,听不到沟通的对话),大致能认定,2018年8月28日晚开宝马男子,从机动车慢车道借非机动车道想右拐,右侧骑车男子挡住了去路,左后门下来一白T恤男子,接着右门下来一黑衣女子,黑衣女子把骑车男子和车辆移位到路肩上路面,再接着,左前门驾驶室下来了开宝马男子,走到路肩上路面,先用脚踢骑车男子,后来用拳头打骑车男子头面部,边上的白T恤男子也打了一拳骑车男子,不知有无打到。这个过程中骑车男子是退让,没有反击。
可是这时候,开宝马男子,反身回头走向宝马车,拉开驾驶座车门,从里面拿出一把砍刀,目测有四五十厘米长。回到路肩上路面,这个时候骑车男子在原地,开宝马男子用砍刀,好像用砍刀侧面,拍了骑车男子头面部,又拍了骑车男子大腿部,第三下是砍大腿部,不是侧面了。第四下的时候,砍刀被甩或砍飞出去了,到了机动车道上。这四下看手势不是很用力。
这个时候,开宝马男子和骑车男子,共同跑向机动车道,抢砍刀,开宝马男子没能抢得过骑车男子,骑车男子抢到砍刀,第一刀砍在还趴在路面上的开宝马男子腰腹部,第二刀紧接着砍在准备起身的开宝马男子的头颈部,第三刀砍在已站立状态的开宝马男子的头颈部。前三刀,骑车男子和开宝马男子处于相处状态。
第四刀、第五刀、第六刀砍在处于逃跑状态中的开宝马男子的头颈部,当然第六刀有无砍到,看不清楚了,第四刀、第五刀、第六刀的时候,骑车男子在追赶,开宝马男子在逃跑。看前五刀的骑车男子的砍的手势都有点或比较用力。
以上,是视频中的内容。
据说开宝马男子是“混混”,这个现在还没有证据证实,这是舆论的观点。是不是“混混”,对案件的定性实际是有影响的。是不是“混混”,在案件中也影响当事人的判断和行为的。郑律师的文章抛开这个没有认定的事实。
第二步,进行法律定性判断,到底是不是正当防卫?还是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
先讲讲正当防卫的理论。这个理论比刑法的正当防卫的特征还要重要。司法实践中当认定正当防卫出现争议时,就是按照这个理论来认定的。
有二个理由。第一个理论,是我们国家刑法的撤退理论或逃跑理论。第二个理由,是英美法系国家的,坚守阵地理由。当然还有一个理由,是进攻理论,估计还没有哪个国家采用。
郑律师的分析是按照第一个理论来的,即撤退理论。
在开宝马男子从驾驶室拿出砍刀,到砍刀被甩或砍飞出去了,这个时间段,骑车男子有三次撤退或逃跑的时机。第一次是被开宝马男子拳头打头面时,就可以撤退或逃跑。
第二次是在开宝马男子从驾驶室拿出砍刀的时候,骑车男子就可以逃跑了,而不是站在原地。第三次是砍刀被甩或砍飞出去了时,就可以撤退或逃跑。
第一次和第二次,估计没有造成轻伤或轻微伤,估计不构成刑事案件。当然也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之类的。
第三次是砍刀被甩或砍飞出去了时,就直接撤退或逃跑。或抢到砍刀,开宝马男子还趴地上时,立即撤退或逃跑。但骑车男子没有,抢到了砍刀,有点或比较用力的砍向开宝马男子腰腹部,按照现有我国的刑法撤退理论或逃跑理论,可以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当然法官宽松一点,在汹汹民意和舆论的前提下,认定防卫过当也可以。
但第二次至第六次的砍头颈部,特别是第四次至第六次,开宝马男子逃跑过程中,仍砍头颈部的要害部位,认定故意杀人罪,完全没有问题。
这个观点,普罗大众肯定不接受,如果不接受,感情上接受不了,各位就当听听不一样的意见。兼听则明吗。
最后,这个案件也可以作为正当防卫认定理由转换的时机,过渡到对受到伤害或伤害威胁有利的“坚守阵地理论”。
时间有限就写到这里,还要继续做事情呢。
宜兴律师 郑宝华 原创 2018年8月29日13:00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