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7日,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江苏省总工会,发布《关于做好高温津贴支付有关工作的通知》。
规定,江苏省高温津贴标准,从2018年6月1日起调整为每月300元,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
适用条件为,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含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
高温天气依据为,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设区市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向公众发布的气温确定。
同时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防暑降温饮料、药品等劳动保护用品费用不得冲抵高温津贴。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从事高温天气作业情况及高温津贴发放情况承担举证责任。等等。
宜兴律师 郑宝华 撰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