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参保单位:
根据《关于明确2013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有关事项的通知》(昆人社规[2013]4号),为进一步做好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的结算与征缴工作,现就2013年8月1日起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征缴事项作如下提示:
一、从今年8月1日起,对于原缴费基数低于1530元/月的参保单位和职工,社保中心将统一进行批处理调整至新的缴费基数下限1530元/月,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统一进行批处理调整至2100元/月。 对于原缴费基数高于1530元/月的参保单位和职工,社保中心不作批处理变动,参保单位可在今年年底申报2014年度缴费基数时进行调整。若参保单位确需从本月起调整上述参保职工缴费基数的,应按附件格式上报“基数调整申报Excel”电子文档,至社保中心服务大厅或已能受理社保下放业务的区镇社保服务窗口办理。
二、对于批处理或通过申报调整了今年缴费基数的参保单位和职工,2013年的职工医保个人账户预拨金额不作调整,而在2013年12月31日进行年度账户结转时进行统一调整,即多缴增记或少缴减记的医保个人账户金额在预拨2014年度医保账户时进行相应增记或扣减。
三、参保单位在2013年8月1日后办理以前月份的社会保险费补缴,补缴基数不低于下限1530元/月,缴费比例按补缴年月分段计算(工伤保险除外)。
四、2013年8月1日起各险种的缴费比例如下表:
序号 | 险种 | 单位费率(%) | 个人费率(%) | 合计费率(%) |
1 | 职工养老保险 | 20 | 8 | 28 |
2 | 失业保险 | 1 | 1 | 2 |
3 | 工伤保险 | 1.8 | — | 1.8 |
4 | 生育保险 | 1 | — | 1 |
5 | 基本医疗保险 | 8 | 2 | 10 |
大病补充医疗保险 | — | 60元/年 | ||
合 计 | 31.8 | 11 | 42.8 |
其中,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为20%,雇工个人承担8%,雇主为其承担12%。工伤保险在2013年度内暂不执行浮动费率, 2014年度浮动费率方案另行制定。
五、参保单位社会保险费若属于地税征收方式的,请各参保单位按前述提示标准将应缴金额足额解缴至在地税部门指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险费缴费专户”,以免延误社会保险费缴纳。
昆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二○一三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