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是否由单位发放?
答: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2.女职工产前检查的时间给工资吗?
答: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用人单位正常计发其工资。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该在何时发放工资?
答: 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在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4.单位拖欠工资怎么办?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5.劳务派遣的员工是否与用工单位员工同工同酬?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6.在校实习生待遇有何规定?
答:企业应当按照约定的标准直接向顶岗实习学生支付实习报酬,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学校不得克扣或者拖欠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2013年7月1日起,在我市实习的学生的实习报酬不得低于13元/小时。
7.最低工资的含义及我市2013年最低工资标准多少?
答: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单位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根据苏人保规[2013]11号文件规定:从2013年7月1日起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由原1370元/月调整为1530元/月。
8.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哪些项目?
答: 根据最低工资标准文件的规定,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以下各项:
(1)加班加点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劳动者所得月工资在剔除上述项目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月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9.如何计算加班工资?
答: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的工资:
(1)工作日延长劳动时间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加点工资;
(2)在休息日劳动又不能在六个月之内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加班工资;
(3)在法定休假日劳动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加班工资。
第(1)项、第(3)项的加班加点工资支付周期自加班加点当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第(2)项的加班工资支付周期自加班当日起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但劳动合同履行期限不足六个月的,应当在劳动合同剩余时间内支付完毕。
10.申请了不定时工作制的,如果在休息日加班是否要支付加班费?
答: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不执行本条例关于第二十条的规定。不需要支付加班费。
11.病假期间的工资支付标准是什么?
答: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