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何才符合申领失业金的条件?
答: 根据国务院令第258号《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2.失业金申领标准怎么确定?
答: 根据苏政发[1999]107号文件规定:符合《失业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的失业人员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缴费每满1年(以《就业登记证》记载为准)享受2个月,但最长领取期限不超过24个月。
3.失业金申领是否有时间限制?
答: 失业金申领要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至社保中心失业金申领窗口办理。
4.如何计算失业保险金的申领金额?
答:根据《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缴费不满1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0%确定;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5%确定;缴费20年以上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0%确定。
失业保险金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统筹地区消费物价指数持续上升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放动态物价补贴,保障从业人员的基本生活。截止2013年6月30日,我市失业金最低领取标准为每月767元。
5.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能否享受医疗保险?
答:根据《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6.什么情况下要停止申领失业金?
答:根据《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且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到达法定退休年龄;
(5)无正当理由,累计3次拒绝接受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中断领取失业保险金、暂停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中断原因消失后,可以恢复领取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并且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7.失业保险领取最长的期限是多少?
答:昆山目前做法是:失业保险缴费满1年,计发2个月失业保险金,以此类推。单次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8.申领失业金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答:(1)填写《失业保险金申请表》(一式一份);
(2)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
(3)个人档案材料(本地户口:最后一期合同书);
(4)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
(5)身份证。
9.延长大龄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限适用对象和条件?
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在领失业保险金的本市户籍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满当月起,可以申请延长享受失业保险金。
(1)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二年(含二年);
(2)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在本市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期限满十年及十年以上;
(3)有求职愿望,非本人原因无法实现就业的。
10.延长大龄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限和标准是什么?
答:(1)享受期限:失业人员延长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限截止本人法定退休日期。
(2)享受标准:失业人员在延长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间,按当地同期失业保险金最低享受标准发。
11.如何申请延长大龄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
答:符合延长享受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满的当月起,到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延长享受失业保险金申请手续,填写《昆山市延长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限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原《劳动手册》);
(3)领取失业金的银行存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