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遇名称 | 金额标准 | 列支对象 | 供养条件 | 停止支付条件 | 备注 |
丧葬补助金 |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工亡职工近亲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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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 |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 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 1、具备供养条件人员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3、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4、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5、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6、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7、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就业或参军的;3、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5、死亡的;6、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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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 工亡职工近亲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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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9109元。 |
说明: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