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证明义务,肯定是在债权人,因为根据举证规则,女方说没有用于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这个属于消极的事实,是无法举证和不需要举证的。那换言之,就是要债权人(即出借人)来举证。当然司法解释没有规定是债权人的举证义务。
郑律师第一时间在微信作了转发,没想到,女性朋友们都说,改的挺好的,共同债务应该夫妻共同签字确认。
可是,虽然女性现在都说改的好,但是整个社会信用值就更低了,以后男性的日子就更艰难了,轻易是借不到钱了。要想借到钱,都要老婆一起签字了。那男性就要求着老婆了。要以前,只要男性一人签字,就视为是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出借人也不会轻易借给男性一人了。
哈哈,女性朋友们又说了,债务得到清偿不是更能提高社会信用值么?男性有了约束,就不会轻易举债啦!
想想也是,以后女性的掌控权也更大了,家庭地位也就更高了。
宜兴律师 郑宝华 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