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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 工伤劳动

昆山市全面实施工伤保险行业费率政策

点击数:713次 添加时间:2021/2/19 [打印] [关闭]
  2016年7月13日,昆山市政府办公室下发《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昆政办抄〔2016〕 27号),标志着我市工伤保险行业费率政策正式全面实施。
  按照人社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等文件要求,调整现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总体上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水平并从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
  一是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至八类并执行不同的基准费率。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注册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确定其所对应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其中劳务派遣单位参照行业类别四执行。
  二是按照“总体降低”、“以支定收”原则,合理确定各行业基准费率,通过科学测算,我市一至八类行业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分别为0.8%、1.2%、1.4%、1.6%、1.8%、2.0%、2.2%、2.4%。
  据统计,调整后,我市近90%的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率都有不同程度的下降,仅有2%的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率提高,且大多数集中在第六类。调整后我市工伤保险平均费率降至1.5%,预计全年可以企业减负超过1亿元。
  从2016年7月起,昆山市社保中心将按照新的工伤保险费率征缴,对费率提高的用人单位,从2015年10月起应补征的工伤保险费在7月份结算中一起征缴;对费率降低的用人单位,昆山市社保中心将在8月份通过银行将应清退金额直接汇入各用人单位预留的基本账户中。
 
 
(社保中心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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