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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 工伤劳动

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2016年7月13日)

点击数:1502次 添加时间:2016/7/22 [打印] [关闭]

昆政办抄〔2016〕27号

 

  昆山开发区、昆山高新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中心城区各城市管理片区,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人社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省人社厅财政厅《转发人社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苏人社发〔2015251号)以及苏州市人社局财政局《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苏人保规〔20164号),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自2015101日起调整我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将企业(个体工商户)分为一类至八类。劳务派遣企业参照行业类别四执行。

  二、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一类至八类基准费率分别为0.8%1.2%1.4%1.6%1.8%2.0%2.2%2.4%。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可根据我市经济产业结构变动、工伤保险费使用等情况适时调整。

  浮动费率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另行制定,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2016年已按原办法浮动费率的参保单位,2016年下半年改按所处行业的基准费率按原比例浮动。

  三、2015101日起至2016630日期间各参保单位行业基准费率与原统一费率1.8%的差额部分,由社保经办机构于20167月起进行清退补征。

 

                               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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