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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 工伤劳动

苏州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2005年2月1日)

点击数:706次 添加时间:2021/2/18 [打印] [关闭]

苏劳社险[2005]3号


  为规范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苏州市市级许可实施主体及实施的行政许可类非行政许可类和涉密类审批项目的通知》(苏府[2004]14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我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提出如下审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二、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三、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建筑、制盐、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另外,对于那些在市场竞争中,由于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企业的部分职工也可以参照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办法实施。
  四、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条款,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五、用人单位由于生产需要,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
  六、企业要求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工作和休息办法的,需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无主管部门的企业,直接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七、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的要求:
  (一)申请条件
  1、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
  2、属审批办法规定的岗位(职工);
  3、保证职工休息休假。
  (二)申请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其他工作和休息方法申报审批表》(附表二);
  3、单位出具的《申报情况说明》,《说明》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报岗位是否符合审批办法中列举的岗位,涉及职工人员数量、具体作息时间等情况;
  (2)如何保证职工的休息休假;
  (3)实行综合计算工时的要说明是以周、月、季还是年为周期进行综合计时,劳动者的合同期限在周期内解除的,如何保障职工的权利。
  4、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的决议及与会人员签名。
  (三)审批的管辖
  1、有主管部门的,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即中央企业、省属企业按部、省规定报批,市属企业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劳动保障服务窗口统一受理,以下简称行政中心窗口),县级市、区属企业分别报县级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2、无主管部门的企业,按行政区域管辖直接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四)审批手续及时限
  1、受理。行政中心窗口工作人员按审批管辖范围和审批办法受理企业申报,企业申报材料不全的,退回单位补全重报。
  2、到企业审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需了解企业基本情况、生产经营特点、产品市场;对欲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工时计算工作制的车间、班组和岗位进行现场勘察,调查其实际工时利用情况;与工会代表和随机抽取职工代表进行座谈,征求职工代表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工时计算工作制的意见。
  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受理企业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其他
  凡企业撤销、变更、分裂、合并或岗位实际情况与申报内容不一致的,原批件自行失效。企业遇到劳动监察执法或争议涉及工时的,应主动出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件。
  八、本办法于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五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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