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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 工伤劳动

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办法(2010年4月1日)

点击数:586次 添加时间:2021/2/18 [打印] [关闭]

苏人保办〔2010〕21号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参保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市社保中心:
  经苏州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将《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苏州市财政局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三日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生育保险制度,实现生育保险的全覆盖,维护女性灵活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其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根据《江苏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161号令),《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苏府[2006]158号)规定,现就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办法适用于按照《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办法》(苏府〔2008〕69号)规定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   
  二、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灵活就业人员生育保险费由社保经办机构每月按同期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0.4%从医疗保险基金划转。
  三、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和法定生育条件;
  (二)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时,本人已参加生育保险并已正常不间断连续缴费满10个月以上。
  四、灵活就业人员生育保险待遇由下列组成:
  (一)生育医疗费;
  (二)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
  (三)一次性生育补贴;
  (四)计划生育手术费;
  (五)政府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五、灵活就业人员按《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苏府[2006]158号)规定享受上述生育保险待遇。参加生育保险的男性灵活就业人员配偶未列入生育保险范围,其配偶符合国家计生政策生育时,可按《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苏府[2006]158号)第十二条第二款标准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
  六、本通知自2010年4月1日起执行。各县级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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