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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 工伤劳动

苏州市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操作办法(2010年1月26日)

点击数:598次 添加时间:2021/2/18 [打印] [关闭]
  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我市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根据《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积极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政策、法规,结合苏州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1.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有以下几种类型:
  (1)职工人数在25人以下,同类型企业较集中的村、社区。
  (2)市(县)、区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
  (3)市级特种行业的工资集体协商。
  2.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主要适用于职工人数在25人以下小企业集中的村、社区。
  二、协商内容
  1.计时、计件工价等劳动定额标准,加班加点工资计算标准。
  2.本行业(区域)最低工资标准,年度增资水平;一线职工年度基本工资增长幅度;社会保险缴纳和福利待遇。
  3.职工病、休假及假期的工资待遇。
  4.职工工资的发放时间和支付办法。
  5.本行业(区域)需要协商的其他有关劳动标准等方面的内容。
  三、协商主体的确定
  1.甲方代表的产生
  由村(社区)或商会(行会、同业公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等组织的有关负责人召集本行业(区域)内的用人单位(或称甲方)按照法定程序推选产生协商代表、首席协商代表及候选代表。并按照产生集体协商代表实际过程制作会议纪要等文件。
  2.乙方代表的产生
  乙方首席协商代表由该行业(区域)工会主席担任。并由工会负责组织用人单位的职工(或称乙方)按照法定程序推选产生协商代表及候选代表。
  3.协商代表的人数一般确定在3-8人,双方人数对等。可委托本行业(区域)外专家、律师作为本方协商代表,但代表人数不得超过本方协商代表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4.女职工较多的行业(区域),职工代表中应当有女代表,女代表一般由行业(区域)工会的女工委员担任。
  5.双方协商代表确定以后,应当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对方。
  四、协商程序
  1.协商前的准备
  (1)熟悉掌握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通过召开行业(区域)职代会等形式调查征集职工意见,了解本行业(区域)职工在工资、福利等方面最关心、最突出的问题、意见和建议,形成协商要点等书面文字材料。
  (2)召开由村(社区)党组织、行政,行业(区域)企业代表组织和工会组成的联系会议,就协商要点进行初步的沟通。并确定一位协商会议记录员。
  2.提出协商要约。双方均可以书面的形式向一方提出开展行业(区域)工资集体协商的要约。另一方必须在收到要约起20日内作出书面回复。要约书应写明协商的内容、时间、地点和要求等内容
  3.召开协商会议,形成行业(区域)工资协商专项集体合同(协议)草案,双方首席代表应在草案上签字确认。
在协商中出现重大争议无法解决时,可暂时中止此议题的协商,具体中止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天,同时双方应确定下次协商的时间、地点和内容。再次协商不成的可提交行业(区域)主管、上级工会或劳动保障部门协调。
  4.行业(区域)职代会审议通过草案。协商确定的工资协议草案经行业(区域)职代会审议通过后,形成正式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首席代表应在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公章。
  在行业(区域)职代会闭会期间,也可由工会组织行业(区域)工会会员、职代会代表团(组)长、部分职工代表等召开职代会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工资协议草案。并应在本年度职代会上,向大会报告审议通过情况。
  5.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行业(区域)工资协议签订后,应在10日内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并报上一级主管工会备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15日内向报送材料方送达审查意见书,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即行生效。自工资协议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行业(区域)内全体职工公布。
  6.市(县)、区和市级行业性工资协商中职工人数在25人以上单位,应在行业工资协商的基础上结合本企业的特点,在高于协商的行业标准条件下就细化条款开展本企业的深化协商。
  五、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协议)的变更、解除、终止和争议处理
  行业(区域)、双方依据《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协议的变更、解除、终止和争议。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协议)期满前三个月内,双方应当就协商续订下一年度合同(协议)作准备。
  六、履行情况的监督
  行业(区域)工会应组织职工代表,每半年对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协议)履行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并应每年至少一次向行业(区域)职代会报告履行情况。
  各级劳动关系协商机制三方对本行业(区域)建立行业(区域)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情况实施管理、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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