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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社区服刑人员和保外就医人员死亡后相关待遇问题的答复意见( 2015年6月12日)

点击数:1373次 添加时间:2016/5/21 [打印] [关闭]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社区服刑人员和保外就医人员死亡后相关待遇问题的请示》(宁人社发〔2015〕54号)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原劳动保障部《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规定:“退休人员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可以继承,但遗属不享受相应待遇”。原省劳动保障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劳社险〔2002〕25号)明确:“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和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被劳动教养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的本息可以继承,但本人和遗属不享受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相关死亡遗属待遇”。由于社区服刑人员和保外就医人员仍属服刑期间,因此在社区矫正期间或保外就医期间死亡的,其遗属不能享受相关死亡待遇。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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