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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律师代理的一个有意思案件通过诉讼程序意外赚钱

点击数:407次 添加时间:2021/2/11 [打印] [关闭]
  这个郑律师办的一个普通的案件,也是一个有意思的案件,有意思的地方不是在于标的大或律师费收的多,而是委托人不但拿回了全部货款,还额外拿回来相当于货款32%的违约金,除去律师费,当事人通过诉讼程序还赚了几万元。
  原告是一家昆山科技公司,向被告一家无锡科技公司,提供工业平板电脑。
  从2013年6月开始,原告向被告供货,货款结算期限是月结30日。截止2014年7月,原告均按质按量提供货物,但是被告有120400元的货款,一直拖延支付原告。
  原告找到宜兴律师郑宝华,认为不想被被告一直拖欠了,现在整个行情都不好,小本买卖,利润也不多,一家货款收不回,可能几个月的生意都白做,趁现在被告还正常经营,早点起诉,拿回货款,等被告突然经营不行了,再起诉恐怕都悬了。
  郑律师很支持原告的想法和主张,因为根据郑律师的执业经验,货款拖欠2-3个月采取法律行动,100%可以拿回;拖欠一年,估计只有50%拿回的可能了;拖欠2年拿回的可能性就微乎其微了。
  好了,以上确定了,郑律师接受了原告的委托,全权代理其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在2014年7月24向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南长区法院效率还蛮快的,没几天就立案受理了。
  9月10日安排了开庭,案子是在扬名法庭审理的,但因为被告没有及时安排人员出庭,法庭联系了被告,被告表示疏忽了,请法庭再择日安排时间,一定出庭,法庭逐在9月26日第二次安排开庭,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确实充分,有订单、送货单、发票、对账单,被告无可辩驳。
  当日,经法庭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分9月、10月、11月三期履行,同时经原告一再的强烈要求,加上了制约条款,这个条款法律人都知道,是一个防止耍赖的条款,关键时刻可以起到紧箍咒的作用,就是这个条款给本案的结果提供了亮色的基础,要不然本案就不值得好写了。具体是“如果被告有任何一期未按期足额支付,被告需支付违约金38000元,原告一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记住是“按期足额”,大多数时候法院拟定的条款是“违约”、“及时”或“按时“,这个不够精细,假设被告按期支付了但是没有足额支付,怎么弄呢?违约金怎么支持呢?是全部还是按比例支持违约金呢?就存在分歧了。
  好,案件到这来应该是圆满一大半了,就等着付钱了,按理被告应当是会诚信履行的,因为庭审过程过,也能感受到的,要不然也不好同意被告分期支付的。可是后面发生的事,又让人出乎预料。
  怎么回事呢,被告在付款时耍起了小聪明,不用现金支付或银行转账支付,而是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从事商业的会知道,银行承兑汇票是不能随时兑现的,要经过6个月,银行才有义务付款的。比如说,2014年5月30日某银行出票,2014年11月29日才算到期,2014年11月30日某银行才能见票无条件支付。这期间最长要6个月,这个谁受得了。
  原告当然不同意用承兑的方式来支付,因为按照调解协议约定的支付,肯定是现金或转账,是单方可以随时用来支配、兑现或消费的,是不包含承兑的。如果承兑可以支付,那有价值的东西都可以了,衣服、裤子、皮包、汽车、房子,当然得到对方同意是可以。还有一个,可以转换为货币的东西其实也可以支付,可是支付的日期就是转换为货币的日期,而不是交付东西的日期。
  被告要用承兑支付,原告不同意,那被告怎么办了,被告就想到了用快递送达的方式,在每期的30日,并在承兑金额不够的情况下,转账了一部分金额。
  原告收到承兑也不知道怎么办了,郑律师说既然被告给了承兑,你到期就去要求银行要求承兑付款,然后被告违约的行为,可以再要求被告支付的。原告就按照郑律师的话去银行拿了承兑的钱。
  最后,原告拿到全部款项后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经过执行拿回了额外的38000违约金(在执行过程中,也发生了一些有意思的事情,文章有点长了,就不再说了),去掉律师费,原告通过这个官司还赚了钱,真是意外的惊喜。那一刻,原告的心情溢于言表,郑律师我以后会多多的帮你推荐案子的。
  律师就是尽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达到客户的期望,并努力超越当事人的期望。
  特写此文章,以做记载。
 
宜兴律师 郑宝华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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