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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等诉苏州某某置业有限公司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胜诉案

点击数:349次 添加时间:2021/2/11 [打印] [关闭]
  这是宜兴律师郑宝华代理的一个购买别墅后开发商未取得交付备案证书而解除合同(即退房)的案件。这个案子中开发商有一个阴险狡诈的地方,就是明知在法律上不具备交付条件的情况下,注意是法律上,法律上指的是要符合法律的条件,如具有相关的资料、交付相关的税费等等,但是实际上是可以交付的,因为房子已经建造好,场地整理的也差不多。
  开发商就是利用这里面的区别,通知购房人在限定的期限内收取房屋,不按照期限收取房屋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结果大多数购房人收取了房屋,一旦收取了房屋再要求退房可就没有那么简单了。
  郑律师的委托人的案情是这样的
  2009年12月12日原告(即委托人)与被告签订《昆山市商品房购销合同》,由被告预售位于昆山市周庄镇公安编号水乡明珠庄园80号房与原告,该房建筑面积217.16平方米,每平米6604.8元,总价款1434298元。
  买卖合同约定,该商品房应当于2011年5月28日前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交付原告占有使用,并必须具备“该商品房取得昆山市建设局核发的交付备案证书”。
  买卖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完全部价款。
  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提供验收和交付证明,未交付原告使用,也未为原告办理并交付所有权登记证书。
  接案思路及代理经过
  郑律师根据张某某等的陈述,结合自己的法律思维、办案经验,初步判定开发商可能不具备交付备案证书,经过相关部门查询未有相应记录,为了确保万无一失,又发了一份律师函,要求开发商提供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和交付备案证明材料,及办理并交付所有权登记证书。开发商未回复,这样的话,启动诉讼程序应该心里有把握了。
  郑律师向昆山市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请求1、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2、返还价款1434298元;3、赔偿首付款利息损失、贷款利息损失等。2012年8月27日人民法院受理案件。
  法院择日开庭,被告出庭的是江苏剑桥人(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与郑律师判定一致,被告因为还有相应的费用没有缴纳,还没有取得相应证件资料,确实未通过竣工备案验收。
  至此案件已经没有悬念,案件诉讼请求全部得到实现。

  写于2015年12月31,即2015年最后一天,也算一个总结,此刻窗外阳光明媚。

宜兴律师 郑宝华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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