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规定。第二章 中介服务人员资格管理
第四条 从事房地产咨询业务的人员,必须是具有房地产及相关专业中等以上学历,有与房地产咨询精力相关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取得考试合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三章 中介服务机构管理
第十条 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应当设立相应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第四章 中介业务管理
第十五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承办业务,由其所在中介机构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书面中介服务合同。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责任者给予处罚: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