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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 房产(物权)

昆山市建设项目日照间距计算及管理细则(试行)(2008年7月1日)

点击数:632次 添加时间:2021/1/29 [打印] [关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日照间距规划管理工作,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2002 年版)、《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 年版)以及《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2003年版)》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日照分析的标准与计算规则

  第二条低、多层住宅建筑之间以及对高层住宅的日照间距,按间距系数法控制;中高层住宅建筑对其它建筑的日照间距,按间距系数法和日照分析法控制,实行双控;高层建筑对其它建筑的日照间距,按日照分析法来控制。

  第三条 住宅建筑按不应低于大寒日3 小时的日照标准来控制。

  旧区改建项目内新建住宅建筑的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1 小时的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的规定只适用于各申请建设项目内的新建住宅本身。对现状已不满足日照规定的住宅,不得进一步降低其有效日照时间。

  第四条 其它有日照要求的非住宅建筑,低、多层按间距系数控制,高层按日照分析控制。

  医院的病房楼、休(疗)养建筑、幼儿园、托儿所的日照时间,按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3 小时的标准;老年人居住建筑和中、小学的教学楼的日照时间,按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 小时的标准。

  第五条 在考虑建筑自身遮挡的前提下,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4 个及4个以上时,其中应有2 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非自身遮挡引起的日照不足时不采用此条。

  此条计算规则仅用于新建小区内部或新建住宅,对周边已经存在的建筑,应保证已有建筑所有南面的居室都能满足日照。对于现状住宅建筑本身已存在日照不足的现象,应进行比较分析,分析建设前、建设后的日照情况,不应对其进一步加剧影响。本规则中的居住空间,是指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

  第六条 现状为别墅或宅基地住宅,应从地面层开始计算。若底楼有柱廊(下图左),应从柱廊外侧算起;若底楼无柱廊落地(下图右),可从底层外墙面算起。

  第七条 在规划方案审批阶段,应通过多点区域分析法和多点沿线分析法来审核住宅建筑的日照是否达到标准;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通过多点区域分析法、多点沿线分析法和窗户分析法来审核住宅建筑的日照是否到达标准。

  第八条 日照分析采用洛阳众智软件公司研发的SUN 日照分析软件。

  第九条 日照分析参数设置,在报告中写明。

  1、地理位置:江苏省昆山市,经度120 度58 分,纬度31 度23 分;

  2、日照标准日: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带为8:00~16:00;另外,有部分有日照要求的非住宅建筑,日照标准日为冬至日,有效日照时间带为9:00~15:00(此类建筑的划分见本细则第四条);

  3、时间统计方式:按细则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日照标准。若日照时数要求2 小时,可由两个连续时段累加;日照时数3 小时,可由3个连续时段累加;

  4、分析采样间隔:5 分钟;

  5、采样点间隔:不超过1 米*1 米;

  6、满窗设置:左右端同时照到为满足。

  第十条 日照分析应保证建筑主要朝向的窗户的日照有效时间,次要朝向按规定的建筑间距控制,不作日照分析。

  第十一条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指在拟建建筑遮挡范围内,被遮挡需进行日照分析的居住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客体建筑范围以外的建筑不进行日照分析。日照分析客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要求:

  (1)在新建高层建筑有效日照时间带日照阴影范围内的居住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

  (2)在上述范围内,设计方案已经审定、待建、在建居住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也应确认为客体建筑。

  第十二条 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

  日照分析主体建筑指对客体建筑产生日照遮挡的建筑。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要求:

  (1)以已确定的客体建筑为中心,调查了解周围可能对其产生遮挡的建筑,在此范围内进行调查。在上述范围内,排除对客体建筑不形成遮挡的建筑,明确主体建筑的具体对象。

  (2)在上述范围内,设计方案已经规划管理部门审定的建筑也必须纳入主体建筑范围。该项目设计方案,应由规划管理部门提供。

  (3)主体建筑参与投影的建、构筑物均应纳入分析。

  第十三条 住宅建筑满窗日照计算方法

  1、转角直角窗户、转角弧形窗户、凸窗等,一般以居室窗洞开口为计算基准面;(如图1)

  2、两侧均无隔板遮挡也未封闭的凸阳台,以居室窗户的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面;

  3、两侧或一侧有分户隔板的凸阳台,凹阳台以及半凹半凸阳台,以阳台与外墙相交的墙洞口为计算基准面(如图2);

  4、设计封闭的阳台,以封窗的阳台栏杆面为计算基准面; 阳台被住户自行封闭的,计算点仍为原窗户的窗台面;

  5、窗户计算高度(含落地门窗、组合门窗、阳台封窗等门窗形式)按离室内地坪0.9 米的高度计算;

  6、建筑自身阳台、隔板、遮阳板等对窗户的日照遮挡属建筑自身遮挡,不属其它建筑的日照遮挡,可忽略不计。

  第十四条 维护相邻地块的开发权益,拟建建筑周边为尚未进入实施阶段的规划地块时,亦应进行模拟叠加分析。拟建建筑北侧为规划居住、教育、卫生用地时,应进行日照分析,地界以北10 米处应达到日照标准的要求。

第三章 日照分析报告的编制报送要求

  第十五条: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委托方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

  2、受托方名称、资质等级、资质证书编号、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

  3、日照分析项目情况:

  (1)建设项目名称、地点、用地范围;

  (2)建设项目所处的地域经纬度,日照标准日(大寒日或冬至日),有效日照时间带为8:00~16:00 或9:00~15:00;

  (3)本基地拟建主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高度、位置等);

  (4)根据本基地主体建筑的阴影覆盖范围确定的客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高度、位置、窗位编号、窗台高度等);

  (5)参与叠加分析的本基地外主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名称、层数、高度、位置等);

  (6)以上资料的来源说明;

  (7)进行日照分析所采用的分析软件及版本。

  4、日照分析结论:

  (1)计算出客体建筑每一分析窗位在拟建建筑建设前和建设后的日照时间段和有效累计日照时数,并列出每幢客体建筑的日照时间表,注明不满足日照要求的窗位;

  (2)若计算出有不能达到日照标准的窗户时,增加分析该窗户在考虑自身遮挡和不考虑自身遮挡时的比较分析;

  (3)明确在拟建建筑建设前后不符合日照要求的客体建筑的窗户数及户数。

  5、附图:

  (1)客体建筑范围(日照阴影覆盖范围图)(1:500~1:2000),标明详细尺寸;

  (2)主体建筑范围图(1:500~1:2000),标明详细尺寸;

  (3)平面位置关系图、屋面高度图(1:500~1:1000);标明与总图一致的尺寸;

  (4)窗户位置图(1:500~1:1000);

  (5)多点区域分析图(1:500~1:2000);

  (6)多点沿线分析图(1:500~1:2000);

  (7)窗户日照分析表(含建设前、建设后及不考虑自身遮挡的情况)。

第四章 责任

  第十六条 日照分析报告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并在市规划局备案过的单位编制。

  第十七条 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应对编制的《日照分析报告》的准确性负责,并以此作为资质年检的内容之一。由于日照分析报告结果不真实、不准确而产生后果的,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日照分析报告》疏漏、不准确造成较严重后果的,第一次对设计单位提出警告,第二次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公开曝光、清出市场8等处罚;设计单位为迎合、迁就建设单位,提供虚假成果的直接清出市场。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对报送的《日照分析报告》及其附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报送材料不实或隐瞒实情而产生后果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中未涉及到的内容按照国家规范及省规定来执行。

  本实施细则自2008 年7 月1 日起施行,由昆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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