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变更条件
规划设计条件是政府出让土地的约定条件,其中容积率指标是规划设计条件的核心内容之一。土地一经出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更改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容积率,也不得依据政府会议纪要调整容积率。部分确需调整的,必须在政策法规和相关技术规定允许范围之内,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城市总体(分区、专业)规划调整或修编造成地块发展条件变化的;
2、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地块的大小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3、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符合以上条件的,在不影响国家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规定程序重新核定经营性用地的容积率指标。
三、变更程序
(一)容积率变更突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依法先行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
(二)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容积率变更按下列程序进行:
1、建设单位向当地镇政府提出申请,并说明调整理由、提供相关资料。当地镇政府书面申请报市政府及市国有土地储备和招标拍卖工作领导小组。
2、由当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对调整的必要性和规划调整方案的合理性进行论证,并向社会公示,必要时组织听证。
3、经专家论证、社会公示(听证),认为确需调整容积率的,由规划局提出调整建议并附论证、公示(听证)结论等相关材料报市政府及市国有土地储备和招标拍卖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4、经市政府及市国有土地储备和招标拍卖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规划局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并抄告国土等有关部门,告知建设单位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