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为收藏| 企业邮局


郑宝华律师

+更多

  • 郑宝华律师详细介绍
  • 律所介绍
  • 联系我们
  • 电话 18861580077
  • 邮箱 z18861580077@163.com
  • 律所 江苏衡立律师事务所
  • 地址 宜兴市荆溪南路38号2楼

律所介绍

+更多

江苏衡立律师事务所,座落宜兴市荆溪南路38号2和3楼整层,成立于1995年,办公面积1000平方米,设律师独立办公室、公共办公区、洽谈室、多媒体会议室、模拟法庭等设施,高效、专业的律师团队、市场团队和行政服务团队,是宜兴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综合律师事务所,为宜兴提供优质、专业的“一站式”法律服务,致力于打造宜兴有影响、有社会担当的律所...


法律法规 > 房产(物权)

关于“一书两证”若干事项变更的管理规定(试行)

点击数:598次 添加时间:2021/1/29 [打印] [关闭]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规范“一书两证”变更审批制度,切实维护城市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根据《城市规划法》以及《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针对“一书二证”若干事项的变更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选址意见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变更

  (一)变更的事项

  1、建设单位名称

  2、建设项目名称

  3、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内容

  (二)变更条件

  1、建设单位名称的变更,属于单位转制或被兼并、收购、破产拍卖等情况,并经有权批准部门同意或法院裁定。

  2、建设项目名称的变更,一般不改变建设单位名称和规划许可内容。

  3、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的变更,必须在下列范围之内:

  (1)建设主体、投资方式、经营管理、相关政策等发生变化;

  (2)地形地貌、地质条件不符合建设项目要求;

  (3)用地与其他建设项目产生矛盾;

  (4)相关规划调整;

  (5)其他不可预见因素影响建设项目实施。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内容的变更,除拆迁红线变更外,随规划选址意见和规划设计条件变更。

  (三)变更程序

  1、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名称的变更,由建设单位书面申请、提供相关资料,经当地有权批准部门同意,在相关审批资料原件上注明。

  2、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的变更,如涉及选址位置、面积、内容,必须按照重新选址的程序实施,并注销原“选址意见书”,颁发新的“选址意见书”。如只因地名变更或内容叙述不准而变更,只需建设单位申请、所在镇建管所及镇政府确认后报规划局审批,批准后在原“选址意见书”上直接变更,并加盖印章。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内容的变更,在选址意见和设计条件按照规定程序实施变更后进行。建设单位申请、所在镇建管所及镇政府确认后报规划局审批,批准后注销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颁发新的“建设用地规划证可证”。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

 (一)变更事项

  1、建设单位名称

  2、建设项目名称

  3、建筑面积

  4、建筑层数

  5、建筑户型

  6、建筑红线

  (二)变更条件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事项的变更,其变更内容与批准方案不一致的,应从方案变更开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直接受理许可内容变更:

  1、建设单位名称变更,属于单位转制或兼并、收购、破产拍卖等情况,并经有权批准部门同意或法院裁定;

  2、建设项目名称变更:属政策规定需调整;

  3、建筑面积的调整:属合理误差范围或填写错误;

  4、建筑户型调整:国家政策等原因造成与方案不符的;

  5、建筑层数:工业项目因生产工艺等条件需求,非工业项目因规划调整需要;

  6、建筑红线调整:红线图尺寸与现场地形不相符,不能准确定位放线。

  (三)变更程序

  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名称变更,建筑户型、建筑层数、建筑红线调整,由建设单位书面申请,提供相关资料,所在地建管所及镇政府确认后报规划局审批。批准后注销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颁发新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Copyright © 2014-2021 宜兴金牌律师网 www.zhengbaohua.cn All Rights Reserved.
苏ICP备17066162号-1 本站关键词: 宜兴律师, 宜兴公司律师, 宜兴公司律师事务所, 宜兴法律顾问, 宜兴企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