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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律师代理张务霞王心伟诉昆山白杨湾置业有限公司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胜诉案

点击数:356次 添加时间:2021/1/28 [打印] [关闭]

前言:
  2013年6月21日在昆山购买商品房的张务霞、王心伟,委托宜兴律师郑宝华,全权代理其购买的昆山白杨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陆家镇合丰西路68号,法定代表人陈五菊),开发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诉讼,即通常所说的退房官司。

 

委托人张务霞、王心伟陈述:
  2011年8月25日本人与昆山白杨湾置业有限公司签订《昆山市商品房购销合同》,由昆山白杨湾置业有限公司预售位于昆山市陆家镇老312国道以东、金阳路南侧财富湾商务广场第5幢1单元1213号房与本人,该房建筑面积46.4平方米,每平米6465.52元,总价款300000元。
  合同同时约定,该商品房应当于2012年6月30日前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交付本人占有使用,并必须具备“该商品房取得昆山市建设局核发的交付备案证书”。
  合同签订后本人依约支付完全部价款。其中首付150000元,银行贷款支付150000元。至2012年10月本人催问昆山白杨湾置业有限公司为何延期交房,对方未告知具体原因,只告知还没有装修好。
  2013年5月25日昆山白杨湾置业有限公司电话通知本人交房,次日到现场看房后,房屋有很多问题,本人认为不符合交付条件,不同意接收房屋。现聘请郑律师帮助其打赢退房官司。

 

郑宝华律师分析:
  《昆山市商品房购销合同》第九条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约定,除合同第八条约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未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将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逾期超过9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现买受人也即委托人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
  逐接受委托,收集证据材料,及时向昆山市人民法院提交了起诉材料。

 

昆山市人民法院案件审理和判决:
  经法院审理和查明后认为,原告张务霞、王心伟与被告昆山白杨湾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购房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恪守履行义务。从2012年10月1日起,昆山白杨湾置业有限公司逾期交付房屋超过90日,且未说明特殊原因,两原告有权行使合同解除权。逐法院判决解除《昆山市商品房购销合同》,并判决返还购房款300000元,及赔偿贷款和首付款利息损失等。
  以上判决,支持了委托人张务霞、王心伟的请求,该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案得到胜诉,郑宝华律师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该判决送达后,昆山白杨湾置业有限公司未提出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宜兴律师 郑宝华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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