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5月22日原告通过房产中介居间服务,与被告签订房屋买卖中介服务协议和动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约定购买被告前进西路通澄花园二期21幢502室(现公安编号85幢502室)房屋,房屋总价款196000元(196500元-500元),第一期2006年5月22日支付购房定金50000元,第二期交付房屋时支付购房款107500元,第三期产权过户后一个月内付清余款38500元(39000元-500元)。
2006年10月30日被告交付房屋于原告。第一期和第二期购房款原告均依约支付。2011年3月29日被告称身体不好要求原告预付了第三期购房款11000元。2012年6月27日被告称儿子住院要求原告预付了第三期购房款3000元。
2013年4月18日原告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经原告多次催促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均不予理睬,态度恶劣。
2013年8月8日特聘请宜兴律师郑宝华全权代理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代理经过及结果
郑律师接受原告杨月琴委托,及时要向昆山市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苏宗民协助原告办理昆山市巴城镇通澄花园85幢502室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并承担案件诉讼费、律师费。
昆山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依职权采取了诉讼保全措施,对被告通澄花园85幢502室房屋进行查封。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主体合格、内容合法,依法成立并有效,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经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于2013年10月10日之前将昆山市巴城镇通澄花园85幢502室及坐落于昆山市巴城镇通澄花园85幢015车库完整产权过户给原告杨月琴。
以上,原、被告已按照调解协议内容履行完毕。
宜兴律师 郑宝华 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