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为收藏| 企业邮局


郑宝华律师

+更多

  • 郑宝华律师详细介绍
  • 律所介绍
  • 联系我们
  • 电话 18861580077
  • 邮箱 z18861580077@163.com
  • 律所 江苏衡立律师事务所
  • 地址 宜兴市荆溪南路38号2楼

律所介绍

+更多

江苏衡立律师事务所,座落宜兴市荆溪南路38号2和3楼整层,成立于1995年,办公面积1000平方米,设律师独立办公室、公共办公区、洽谈室、多媒体会议室、模拟法庭等设施,高效、专业的律师团队、市场团队和行政服务团队,是宜兴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综合律师事务所,为宜兴提供优质、专业的“一站式”法律服务,致力于打造宜兴有影响、有社会担当的律所...


成功案例 > 

郑宝华律师代理杨月琴诉苏宗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不动产过户登记胜诉案

点击数:580次 添加时间:2021/1/28 [打印] [关闭]
委托人陈述

  2006年5月22日原告通过房产中介居间服务,与被告签订房屋买卖中介服务协议和动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约定购买被告前进西路通澄花园二期21幢502室(现公安编号85幢502室)房屋,房屋总价款196000元(196500元-500元),第一期2006年5月22日支付购房定金50000元,第二期交付房屋时支付购房款107500元,第三期产权过户后一个月内付清余款38500元(39000元-500元)。

  2006年10月30日被告交付房屋于原告。第一期和第二期购房款原告均依约支付。2011年3月29日被告称身体不好要求原告预付了第三期购房款11000元。2012年6月27日被告称儿子住院要求原告预付了第三期购房款3000元。

  2013年4月18日原告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经原告多次催促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均不予理睬,态度恶劣。

  2013年8月8日特聘请宜兴律师郑宝华全权代理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代理经过及结果

  郑律师接受原告杨月琴委托,及时要向昆山市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苏宗民协助原告办理昆山市巴城镇通澄花园85幢502室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并承担案件诉讼费、律师费。

  昆山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依职权采取了诉讼保全措施,对被告通澄花园85幢502室房屋进行查封。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主体合格、内容合法,依法成立并有效,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经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于2013年10月10日之前将昆山市巴城镇通澄花园85幢502室及坐落于昆山市巴城镇通澄花园85幢015车库完整产权过户给原告杨月琴。

  以上,原、被告已按照调解协议内容履行完毕。

 

宜兴律师 郑宝华 原创


>
Copyright © 2014-2021 宜兴金牌律师网 www.zhengbaohua.cn All Rights Reserved.
苏ICP备17066162号-1 本站关键词: 宜兴律师, 宜兴公司律师, 宜兴公司律师事务所, 宜兴法律顾问, 宜兴企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