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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 刑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2004年12月29日)

点击数:648次 添加时间:2021/1/28 [打印] [关闭]
  (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规定的“信用卡”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现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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