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为收藏| 企业邮局


郑宝华律师

+更多

  • 郑宝华律师详细介绍
  • 律所介绍
  • 联系我们
  • 电话 18861580077
  • 邮箱 z18861580077@163.com
  • 律所 江苏衡立律师事务所
  • 地址 宜兴市荆溪南路38号2楼

律所介绍

+更多

江苏衡立律师事务所,座落宜兴市荆溪南路38号2和3楼整层,成立于1995年,办公面积1000平方米,设律师独立办公室、公共办公区、洽谈室、多媒体会议室、模拟法庭等设施,高效、专业的律师团队、市场团队和行政服务团队,是宜兴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综合律师事务所,为宜兴提供优质、专业的“一站式”法律服务,致力于打造宜兴有影响、有社会担当的律所...


法律法规 > 刑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十二条几个问题的解释(1998年1月13日)

点击数:621次 添加时间:2021/1/28 [打印] [关闭]

法释[1997]12号

 
  (1997年12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52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1月13日公布起施行。)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10月1日施行以来,一些地方法院就刑法第十二条适用中的几个具体问题向我院请示。现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处刑较轻”,是指刑法对某种犯罪规定的刑罚即法定刑比修订前刑法轻。法定刑较轻是指法定最高刑较轻;如果法定最高刑相同,则指法定最低较轻。
  第二条 如果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只有一个法定刑幅度,法定最高刑或者最低刑是指该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或者最低刑;如果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有两个以上的法定刑幅度,法定最高刑或者最高低刑是指具体犯罪行为应当适用的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或者最低刑。
  第三条 1997年10月1日以后审理1997年9月30日以前发生的刑事案件,如果刑法规定的定罪处刑标准、法定刑与修订前刑法相同的,应当适用修订前的刑法。
 


>
Copyright © 2014-2021 宜兴金牌律师网 www.zhengbaohua.cn All Rights Reserved.
苏ICP备17066162号-1 本站关键词: 宜兴律师, 宜兴公司律师, 宜兴公司律师事务所, 宜兴法律顾问, 宜兴企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