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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衡立律师事务所,座落宜兴市荆溪南路38号2和3楼整层,成立于1995年,办公面积1000平方米,设律师独立办公室、公共办公区、洽谈室、多媒体会议室、模拟法庭等设施,高效、专业的律师团队、市场团队和行政服务团队,是宜兴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综合律师事务所,为宜兴提供优质、专业的“一站式”法律服务,致力于打造宜兴有影响、有社会担当的律所...


法律法规 > 刑事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审理行政案件时对善意取得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1999年11月24日)

点击数:831次 添加时间:2021/1/28 [打印] [关闭]

[1999]行他字第5号 

 
  颁布日期:19991124  实施日期:19991124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8]粤高法行终字第9号《关于潮州市金贸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诉饶平县公安局冻结、扣划银行存款上诉一案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12月16日发布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适用于该解释生效后发生的案件或者正在审理的案件。关于潮州市金贸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被扣划的存款是否为善意取得,请你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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