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为收藏| 企业邮局
+更多
法释[2000]31号
(2000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2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0月10日起施行。)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1999]374号《关于单位犯信用证诈骗罪案件中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划分主从犯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审理单位故意犯罪案件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不区分主犯、从犯,按照其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处刑罚。 此复